论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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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卷第5期2008年10月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Jiangnan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     Vol.7 No.5Oct. 2008   [收稿日期]2008205208[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06年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海外公民权益的外交保护”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6SJD820001).[作者简介]黄涧秋(19732),男,江苏无锡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研究.论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兼评2006年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黄涧秋(苏州大

2、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 要]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限制性条件,其法理依据主要为尊重责任国的属地优越权,它是追究国家责任的程序性条件。用尽当地救济不适用于国家遭受直接损害的情况,在国家损害与国民损害的混合请求中,我们应当考虑哪一种请求属于主要要素。当地救济应当是有效和受害者可以寻求的,受害者应当用尽所在国的一切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以及程序上的便利。国内求偿与国际求偿在内容上应当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关键词]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国家责任;适用[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6973(2008)0520043204TheRule

3、son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underDiplomaticProtection:Commenton2006“DraftArticlesonDiplomaticProtection”HUANGJian2qiu(KWSL,SoochowUniversity,Suzhou,Jiangsu215006,China)Abstract: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isarestrictiveconditionfordiplomaticprotection,anditsmainbaseisrespectingtheterritorialju

4、risdictionofreliablestates.Besides,itisalsoaproceduralconditionofinvestigatetheresponsibilityofstates.Thisruledoesnotapplytothedirectinjuriesthatstatessuffered.Inthemixedinjuries,weshouldmakeoutwhichclaimisthemainelement.Thelocalremediesshouldbeeffectiveandavailablefortheinjuredparty,andthe

5、partyshouldexhaustalltheeffectiveadministrativeandjudicialremediesandproceduralconveniencesinthelocalstate.Domesticclaimsshouldbeofsubstantialidentityasinternationalclaims.Keywords:diplomaticprotection;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stateresponsibility;application  外交保护指当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侵害后,该国民的国

6、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对责任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该国民的权利。长期以来,在国际习惯法上,用尽当地救济一直是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条件之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下称“用尽”规则)是外交保护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不仅如此“,用尽”规则还被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国际人权公约所载入,它在国际法中的运用相当广泛。在2004年一读草案的基础上,2006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第58届会议二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专设一部分条文(第三部分)对“用尽”规则在外交保护中的运用进行系统阐述,其中既有对“用尽”的习惯法规则进行编纂的意义,又体现了对“用尽”规

7、43则在实践中运用的逐步发展的总结。草案中的“用尽”规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外交保护制度的最新认识,值得我们加以研究。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外交保护制度中的意义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其所在国的不法侵害后,在该人没有用尽其所在国所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之前,该个人的国籍国不能进行外交保护,国际性法庭也不能受理其本国代表他进行的国际求偿案件。这是我们对“用尽”规则的一般性理解,该定义表明了“用尽”规则是外交保护权行使的一个限制性条件。草案第14条第1款规定:除非有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一国对于其国民或第8条所指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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