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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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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行为,依法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使用权,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的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指除国家所有林木以外的林木所有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流转,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流出方,将已经合法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偿转移给流入方的行为。本办法
2、所称的流转管理,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授权单位对林权流转事项的管理行为。第四条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法定保护义务及相关责任同时转移,变更为流入方继受。第五条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营造和合理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二)合法、自愿、平等、公开、诚信;(三)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六条依本办法流转取得的物权性林权,可以再行流转。进入流转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提倡
3、林地、林木同时流转给同一当事人。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流转依法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及本辖区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授权单位的流转管理。第二章流转范围 第八条农户的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责任山,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均可依法流转。第九条进入流转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及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4、;(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经营权可以同时转让,转让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一)集体林地所有权;(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非国有林木所有权;(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四)没有权属证书的;(五)属于名胜古迹的、革命纪念地的、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点(小区)、列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生态公益林等;(六)依托林地林木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5、、地下矿藏和埋藏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一条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除抵押方式以外,承包方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的方式,实现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流转所得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或以合同方式变更林权权属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现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互换流转。以转包、出租等非林权权属变更流转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般不能再行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有合同约定。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林地和非国有
6、林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实现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流转。第四章流转评估 第十四条农户个人的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林权权利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非国有林木的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各县(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没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县(区)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规划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或相关作业设计书,作为资产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
7、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一份,发包方备案一份,报所属乡(镇)有关管理机关一份。第十七条流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流转林地、林木的类型、坐落、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三)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四)流转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合同到期后的权利义务的移交,林地和林木的状况要求,林木资源存量的补偿、处理、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森林管护及更新造林责任、风险承担等;(六)流转目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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