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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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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会不分”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培训材料一、政事不分问题第1项:偏离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目标,将行政职责转移到事业单位,机关内设机构与事业单位职责交叉重叠、责任不明、关系不顺。(牵头单位:市编委办)(一)清理主体有管辖事业单位的行政机关,包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等全口径的机关单位。没有管辖事业单位的不在清理范围。(二)清理内容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和事业单位职责交叉重叠、责任不明、关系不顺的问题。(三)清理依据部门“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四)相关要求1、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要
2、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结合行政机关“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梳理问题,做到不遗不漏。2、涉及调整行政机关“三定”规定或事业单位职责的根据审批权限,按有关程序一并在此次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解决。(五)典型事例某县发改局计划投资股与下属事业单位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职责有重叠。第2项:行政机关背离公平竞争原则,违规指定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审批涉及的各类技术审查、评估论证、鉴证鉴定、项目评估、业务咨询、检验检测等事项。(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一)清理主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3、并有管辖事业单位的行政机关。(二)清理内容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其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三)清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四)相关要求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未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全部上报。涉及此项问题的事业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相关工作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
4、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第3项:行政机关对于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长期抽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建各类临时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冗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与实际承担职责不相符。(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一)清理主体包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群团等全口径的机关单位。(二)清理内容行政机关长期抽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组建了各类临时机构的情况。一般性抽调工作人员不在清理范围。(三)清理依据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5、、统一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四)相关要求1、各单位未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组建临时机构的,要立即整改,撤销相应机构,行政人员回归机关,事业身份人员回归事业单位。2、要结合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理清机构编制性质和岗位职责,明晰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五)典型事例不符合上报类型的:某局长期抽调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内设机构工作,但并未组建临时机构,此问题不属于清理范围。二、政企不分问题第1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到企业兼职。(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
6、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一)清理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体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的规定要求进行界定。(二)清理内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到企业兼职。(三)清理依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违规到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冀组明字〔2017〕27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违规到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四)相关要求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台账、专人负责、限期整改、逐个销号,真正做到不留死角、没有遗漏。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
7、务。(五)典型事例某局工作人员李某未经组织批准兼任某公司副经理,行政机关人员违规到企业兼职。第2项: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清理主体与行政事业单位有投资关系的目前存续企业和十八大以后注销的企业。强调:由各级政府出资,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不在清理范围内。(二)清理内容重点清理2006年7月1日以后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擅自利用或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创办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转让(减持)股权等
8、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三)清理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76号)。(四)相关要求对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形,整改内容及结果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3项:事业单位对所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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