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大红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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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词源三、民法与民法典四、民法与民法学五、民法与商法第二节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四、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合(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罗马法将法律划分为私法和公法。标准有利益说、主体说、隶属说。二、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三、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需要交易主体、商品和商品交易三个基本条件,民法主要

3、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一)现行民法的体系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担保法、继承法是主要民事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各种商事法和知识产权为民事特别法。(一)未来民法的体系:民商合一二、民法学的体系(一)总论: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间。(二)物权(三)债权(四)知识产权(五)人身权(六)亲属(七)继承权(八)侵权责任第二节民法的渊源一、制

4、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二、习惯:特定情况下承认三、判例:我国不是四、法理:我国不是第三节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对人的效力: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一)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二)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三)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民法的生效时间(二)民法的失效时间(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溯及既往

5、和有利追溯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三)民事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第二节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原则的具体含义:1,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

6、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自愿原则民事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原则的具体含义: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1,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它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主要表现在: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

7、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更注重道德标准,公平原则主要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第二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为限制权利人

8、滥用权利,借鉴外国立法,明确规定禁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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