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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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违反法律”: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工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等。“违反社会公德”:带暴力凶杀图片的器具带淫秽图片的器具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应用改变人生殖系统遗传同一性的方法人与动物的交配方法等“妨碍公共利益”: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宣传封建迷信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3、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图形、平面、曲面、弧线等本身。4、但是,利用声、光、电等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如进行物质成分分析等)或者具有所述图形等的产品,可以授予专利权。5、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5.1科学发现发明(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发现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事物)发现(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创造自然界不存在的事物)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者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5.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比如: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字典的编排方法、专利分类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子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速算法或口诀;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乐谱、食谱、棋谱;锻炼身体的方法;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外,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包括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运行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和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5.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不包括植物)为直接实施对象。(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比如:血压测量法、诊脉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失踪影像诊断法、红外无损诊断法、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基因筛查诊断法。但是,在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直接目的不是获取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直接目的不是获取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5.4动物和植物品种专利法不通过授予专利来保护动物和植物。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法。微生物不在其内,可以申请专利权。微生物与微生物方法可以活的专利保护。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或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5.5原子核变换防范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专利。1、发明创造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产业应用的新设计。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必须要和其他外观设计要素结合。6.1发明6.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该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此处说明的产品的构造。一切方法 (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1)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实用新型的客体。(2)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3)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标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4)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和材料。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6.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有:(5)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6)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如毛线团。(7)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设计,如袜跟、帽檐、杯把等。(8)对于由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建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使用或出售,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9)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10)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11)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自然物本身、自然物仿真设计)如根雕。(12)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13)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14)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保护的内容。(15)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16)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设计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和显著的进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不强调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中有实现的可能性)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经济、技术、社会效果)。2、新颖性A. 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如果富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新颖性的判断原则:所属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对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进行与现有技术的单独对比原则。B.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C.抵触申请甲构成对乙的抵触申请的情况为:甲申请日公布日乙申请日(或者公布日当天)时间顺序前提:就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同一代理机构申请。定义中的“申请日”是指乙的申请日。抵触申请会损害乙的新颖性,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成为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评价创造性,只能评价新颖性)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D.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权利要求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E.新颖性判断的具体方法(1)下位概念(具体概念如金银铜铁)破坏上位概念(一般概念如金属)的新颖性。(2)所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内有没有公开现有技术的“点”(点值,端点),有则没有新颖性,无则有新颖性。对比文件,不影响新颖性影响新颖性对比文件 影响新颖性对比文件对比文件影响新颖性(3)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现有技术:A+B+C权利要求:开放式——含有A+B无新颖性。封闭式——由A+B组成有新颖性。9、创造性发明与实用新型的要求不同。(定义)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审查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将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显而易见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即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具备创造性。开拓性发明:是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开拓性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吐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如中国四大发明、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入等。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郭凯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发现时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有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在进行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若转用是在类似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具备创造性。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要素关系的改变、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其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等。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发生了变化。若要素关系的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时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若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要素替代的发明:指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若发明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是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产品的某材料,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若要素的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要素省略的发明: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的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分析、推理、或试验)a、能够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b、不能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显著的进步”的判断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2、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3、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4、在某些方面有负面影响,但在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当申请属于以下情形时,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不应轻易做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A.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B.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C.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产生“量” 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D.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特指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而非其他原因如销售技术的改进或广告宣传造成)。10、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发明必须在产业在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指发明),那么该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方法专利神奇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产业上”: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教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该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形:(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11、单一性11.1基本概念: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11.2特定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不同的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一定是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不一定是特定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果一项发明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其技术方案中就不具有特定技术特征。如果一项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其技术方案中肯定包含特定技术特征。判断特定技术特征,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出发,并从发明的整体上确定哪个(哪些)技术特征体现了该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使得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11.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设计风格统一),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自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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