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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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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摘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存在矛盾,反映在考核方式、考核难度等诸多方面,阻碍了各自发展。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位、形式、导向进行认真地研究,以建立一种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是解决问题关键。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关系;良性互动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6-0240-021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1.1司法考试的定位1.1.1司法考试的目的司法考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它在为我们的法律职业选拔合格的
2、人才,法律职业的通行证,司法考试担当着考核和把关的作用。《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因此,现行的司法考试实际上担当着全面考核拟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的作用。1.1.2司法考试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考试不能脱离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而任我独行。笔者认为,受过正规法学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该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主体。因此,在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上也应当考虑和法学本科教育及其制度的配合与协作。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考试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其本身不可能也不应当脱离其他环节,没
3、有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何谈去检验教育成果。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只有找准自己的定位,协调并内化于整个法治进程之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使自身不断发展完善。1.2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正规法学教育。首先,一个好的法学院,应该能够给学生提供较高的成才率和事业的成功率。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再对质量、就业和声誉三大危机充耳不闻了,不能对学生的未来发展负责的法学本科教育,就不是好的法学本科教育。如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起点上吸引精英,如何把进入法学院的学子培养成为精英,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是精英教育
4、的基本内涵。精英教育应该成为中国今后法学教育的一个发展趋势。主流观点以此为主。其次,大部分法科学生毕业后毕竟会走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适当的注重司法考试方面的知识储备,法学本科教育必然无法回避司法考试。2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2.1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考察方式的矛盾以民法教学为例。大学民法课程与专业机构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的根本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对于“重点问题”的界定上看,大学民法教学系立足于制度的理论意义与社会意义,而司法考试民法培训则是立足于相关知识点的考察频率。因此,对于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等制度,其事关我国基本土地法律制度或者基本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在大学民法教学上无疑构成重点问题;但是对于司法考试来讲,立足于现行法条对上述问题进行命题、加以考察,因相关条文简单,考察意义并不大,因此属于司法考试培训课程中的非重点问题。另一方面,从授课的出发点来看,大学民法教学不仅要使学生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实然状态”,而且要使学生了解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了解其“应然状态”。比较而言,司法考试培训的出发点,则在于制度的“实然状态”。现行法律制度的
6、规定,不问其内容是否妥当,在司法考试培训中居于不容争议的权威地位。2.2司法考试的内部矛盾(1)司法考试的侧重点值得探讨。首先是对应用能力的考核不足。其次,法律口头表达能力作为基本的法律素养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一,在现行司法考试中却未能体现。广大考生在磨练记忆力的“无边苦海”中挣扎出题的方式常常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2)司法考试的命题模式值得商榷。司法考试的命题模式现状令人堪忧。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性的,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总
7、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的考试。在我国每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考生熟记几千个法条等死记硬背的内容,并且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诱导考生钻研答题技巧,而真正的法学素养却根本无法在考试中得到测验和反映,这样的命题模式实为下策。(3)一考制模式值得商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经过数年的实践检验,现行一次性书面司法考试制度模式的局限性日渐暴露。正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认为的那样,现行一次性书面考试增大了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者取得司法考试合格成绩的可能性。一次考试模式下的现行司法考试也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
8、析推理判断等综合能力,而这些能力又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2.3法学本科教育的内部矛盾及“宽进宽出”现象现今本科教育普遍存在“严进宽出”的现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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