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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董仲舒“春秋决狱”2010年IO月第l3卷第5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XianUniversityofAnsandSciencefSocialSciencesEdition)Oct.2010Vol_l3No.5小议董仲舒"春秋决狱"董明珠,毛克洵(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摘要:"春秋决狱"曾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中产生过重要影响,它通过以礼司法的契入点和以礼统法的立法指导以及对以礼注律的推动,最终达到了以礼入法,礼法融合的目的.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辩证地分析,总结历史经验,为当今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借鉴.关键字:春秋决狱;董仲舒;以礼统法;以礼
2、注律中图分类号:DF0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77X(2010)05—0007—03"春秋决狱"亦称"经义决狱",是始于西汉武帝时期终于唐朝时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是指除依照法律法令断罪之外,还凭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作为决断疑狱的根据.笔者拟分析"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其内容和实质,并结合二篇案例,作一番探讨.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春秋决狱"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是适应了当时社会和统治阶级的需要,即西汉武帝时期为适应"大一统"的政治要求,缓和日益尖锐的阶段矛盾,采用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但是在法制领域中一时还不可能建立起与此
3、方针相适应的,体现儒家思想特点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司法过程中以"春秋决狱"弥补法律的不足.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和发展了法家重刑轻罪的传统,实行专制独裁的繁法严刑.二世时更是有增无减.统治者的倒行逆施,使得"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激化了阶级矛盾.汉高祖刘邦吸取了秦灭亡的教训,提出"约法三章",受到了百姓空前的拥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他很快就感觉到"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l1M刑法即命萧何等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厩,兴三篇作律九章,再命叔孙通作《傍章》18篇.武帝时又有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
4、,赵禹制定《朝律》6篇,合60篇,统称为汉律.总起来看汉律比起秦律并不简易,正如人们常说的"汉承秦制".汉高祖初入关时的汉初至武帝7O年间立法上虽如是,但司法上却比秦代总要轻缓得多,这是这一时期"黄老之学"贯彻到司法领域的反映.但是到汉武帝时期,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汉初的休养生息恢复了国家的元气,而此时即位的武帝已不甘于实行黄老之治,他要施展自己的雄才大略,遂使阶级矛盾日渐加剧.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禁网寝密
5、.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可见在武帝时期,为了规范越来越多的不法行为,立法越加繁密.同时为了推行这些法律打击犯罪,许多酷吏应运而生,繁法严诛的局面又出现了.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的政治法律思想.由于它有利于封建统治者用新的儒学对地主收稿日期:2010—06—10作者简介:董明珠(1984一),女,山东青岛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07级硕士研究生;毛克洵(1986一),男,山东淄博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7?阶级进行统一,加强对人
6、民的思想控制,所以逐渐被西汉统治阶级所接受.这样在"西汉武帝时代曾出现了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法,汉承秦吏,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2](P175)基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和"德主刑辅"的政治法律主张,作为董仲舒思想的一部分的"春秋决狱",就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二,"春秋决狱"的内容和实质(一)"春秋决狱"的内容1.理论上的主张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意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恶而合于法者诛."即主观动机是好的,即使违法也可以免于处罚;主观
7、动机是恶的,即使行为合法也要治罪.这种说法揭示了"春秋决狱"对主观方面因素的重视,但由于过于强调对主观方面因素的重视,未免使人觉得"春秋决狱"有从客观归罪走向了主观归罪的另一极端之嫌.对于"春秋决狱",董仲舒说得更为全面些:"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所谓"本其事",就是要查清包括犯罪客观方面在内的案件的全部客观情况及其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