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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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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宁波工伤认定办理流程指南 XX宁波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在宁波受了工伤之后办理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到里办理呢?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xx〕52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xx〕32号) 5.《关于贯彻《工伤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工伤〔xx〕97号) 6.《
2、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工伤〔XX〕180号) 7.《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XX〕157号) 8.《关于明确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XX〕238号) 申报条件 一、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 2.在甬的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或者法人登记在市人事局、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
3、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 8.在抢
4、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5、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规定期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一式四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4.事故当月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6、.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上下班路线图;(3)居住地证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公安部门出具均可); 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9.
7、突发疾病死亡事故需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鉴定委员
8、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用以证明事故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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