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

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

ID:9513180

大小:5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5-02

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_第1页
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_第2页
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_第3页
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_第4页
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对于民法典编篡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  一、引言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当前,这一议题在学术界正处于热议之中①。民法典编篡的首要意义应当是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所谓体系化,即民法种类繁多的规范和制度,依照民法自身的逻辑形成内在和谐一致的统一体[1]。而科学化是指民法领域的规则制度,应当从整体的角度,设定合理的体系构架,明确各项制度的功能定位,使之做到合理有序、功能一致[2]。按照

2、民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来审视我国目前整个民法规范体系,既有民法规范群和部门法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非体系和非科学化的特点,这已对我国法制功能的再造和实现形成了巨大的障碍[3]。如何及时妥善地应对这种局面,处理的方法有二:其一,应当及时深入清理、查漏补缺各个部门法中的规范缺失、冲突和矛盾;其二,需要从法律解释学的视角,借助于一定的法律技术手段来沟通部门法和制度规范群之间在适用时各自为政的状况,以保证法官在找寻系争案件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时,不至出现混乱的局面。  在上述背景之下,笔者尝试,就我国《物权法》180条第2款的规范意义做一番细致探讨。在廓清该条

3、规范意义的基础之上,就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中财团抵押的制度构造、财团抵押同其他部门法和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发表一孔之见,以期能裨益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财团抵押制度立法之完善。  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范意义之释疑  《物权法》180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紧承该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的财产一并抵押。要厘清该条的规范意义,首先需要对财团抵押的含义及特征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如此才便于讨论的深入①。国内学界目前对财团抵押的定义,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财团抵押,是指同一人为担保债权而以不同种类的特定财

4、产作为集合物所设定的抵押权[4];观点二认为,财团抵押系指将企业中的一定的不动产、动产、权利组成一个财团,使之具有特殊的价值,并采用适当公示的方法而设定的用来担保特定债权的抵押权[5];观点三认为,财团抵押是指企业将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各种权利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制度。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对财团抵押的界定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观点一仅仅关注到了财团抵押的特定性和集合性两大特征,却对财团抵押的主体范围未做任何的限定。认为设定财团抵押,一切民事主体均可为之。无论抵押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在所不问;但是,从财团抵押的历史发展

5、变迁来看,恰恰是对财团抵押设定主体的限定,构成了其能和一般抵押权制度区分开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种观点将财团抵押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但是,财团抵押最主要目的并非仅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财团抵押作为商事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已经从传统的担保债权的实现转换为促进企业资金的融通[6]。第三种观点看到了财团抵押的融资性特征,但又将财团抵押的融资对象狭隘的限定在金融机构上。这和现代发达的企业信用机制不相吻合,企业融资或借贷的方式多种多样,除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间接性融资之外,更多的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直接到资本市场上筹措到企业发展所

6、需的大规模资金;再者,一般抵押制度中抵押人也可向金融机构融资,向金融机构融资非财团抵押人所独有的特征。鉴于此,笔者认为,对财团抵押概念的科学界定,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1.主体。财团抵押主体适用范围特定。2.客体。财团抵押标的构成上的特殊性。3.目的。以促进企业融资而非担保债权实现为主要目的。依此三项标准笔者将财团抵押界定为:是指企业法人(主要指公司)以其实际享有可以特定化的财产组成有机的结合体,为企业融资担保目的而设定的抵押权。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财团抵押具有如下四方面的特征:1.权利主体范围仅限于企业。考财团抵押发展史,无论是其滥觞地德国

7、,还是发展较为充分的日本,均规定可以设定财团抵押的主体仅为企业,这在国内外学者的著述中也得到了印证。史尚宽先生认为:财团抵押的标的,谓供企业经商之用。[7]将财团抵押的设定主体仅限于企业;日本学者近江幸治也认为,日本《民法典》之特别法中的《工厂抵押法》《铁道抵押法》《矿业抵押法》等在设定主体上均为企业[8]。2.权利客体具有特定性和整体性。特定性是财团抵押最基本的特征,整体性是特定性的要求和延伸。按照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作为权利主体指向对象的物必须是特定的[9]。企业无论是以不动产财团还是以其拥有的生产设备、厂房等动产和不动产构成财团,其必

8、须满足物权之客体特定之特征。只有将这些动产和不动产详细的列入企业制作的财团目录之中,组成物财团,在观念上形成一个可以交易转让的整体物的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