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服 务 所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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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所章程(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戴河法律服务所是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办事处领导下,自筹经费、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由办事处司法所人员及法律工作者组成。第二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法律服务所的全称是“南戴河法律服务所”。第四条 法律服务所创办依据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进行。第五条 法律服务所以“维权护法、为大众解难、为公平抗争、为法制拼搏”为宗旨。第六条 法律服务所以宣传法律,服务大众为目的;服务对象为需要法律帮助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事业及有关单位、公民个人。第七条 法律

2、服务所成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尽职尽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八条法律服务所暂不设内部科室。第九条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聘任法律工作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第十条根据需要,法律服务所主任可聘任内勤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三章职能、职责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所任务及职责。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6.接受当事人委托,代

3、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7、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见证业务。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十三条 所主任职责1、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3、主持所内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5、聘任在所执业的法律工作者,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6、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决策机构为全体法律工作者所务会议。

4、第十五条 所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全体法律工作者参加。第十六条所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所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3、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4、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在本所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是受本章程制约的工作人员。第十八条法律工作者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2、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3、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4、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

5、义务。5、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6、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7、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8、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经司法管理机关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条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

6、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不再进行执业注册,应当准予,但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3、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第二十二条 执业的法律工作者下列行为的,经主任提议、所务会议一致通过,予以除名:  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3.私自收取服务费用或

7、未经所主任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金的。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用由执业的法律工作者按收案收费比例摊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设立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法律服务所备档一份,在批准设立的机关备案一份;该章程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工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附录:法律工作者名单姓名原工作单位法律工作者资格证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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