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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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内容提要:民事责任的派生性、各种具体的民事责任的内容缺乏共同性以及民事责任非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发生根据等,决定了民事责任在传统的民法典中无其独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单章规定的立法模式,是一次失败的尝试。但侵权责任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取决于有可能导致法典体系冲突的某些技术障碍的克服。而现行侵权法理论的最大弊端,便在于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重新建立以损害赔偿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体系,是解决有关体系冲突的唯一出路。现行侵权法草案

2、将侵权行为尽可能类型化并予以列举规定的做法,不利于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关键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法一、民事责任独立成章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评价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提供了后来的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之最初的基本立法模式。“民事责任”概念的运用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从严格意义上讲,民事责任应指违反法律义务的民事惩罚后果(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但在很多情况下,“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两个概念又可相互替代(如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债务清偿责任)。而在一些特别的场合,“民事责任”又可成为某

3、种法律现象的借用性描述(如投资人的“有限责任”)[1]在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中,作为义务违反之效果的民事责任,并无其独立的地位。无论松散式的《法国民法典》还是体系化的《德国民法典》,“权利”均为法典编撰的逻辑基础。有所区别的仅仅是,《法国民法典》系以所有权为财产权之中心,将债权置于所有权的附属地位(债权为取得财产的方法之一种)。而《德国民法典》以抽象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为基座,对物权与债权以及身份权予以完全的类型化处理,并赋予三种权利在法典中并列的同等地位。但无论如何,法国式或者德国式的民法典乃至其他任何一种样式的民

4、法典(如《瑞士民法典》),都不能不在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展开其逻辑体系。由此,至少以下原因决定了民事责任不可能在这些民法典中被予以单独规定:(一)民事责任为民事义务的派生物依照其产生的根据,民事责任系由权利义务所派生。一般而言,如无权利,则无与之相对应的义务;[2]如无义务的违反,则无责任的发生。由此,民事责任为民事义务的派生物、附属物,二者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在一种讲究逻辑性的规范体系中,断无将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割裂并分别规定的理由。所以,将各种民事责任规定于各种权利的体系之中,顺理成章。(二)各种具体的

5、民事责任的内容缺乏共同性法国法式样的民法典不讲求规范的高度抽象化和体系化,故自然无需归纳和抽象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则。但是,在以“抽象化偏好”著称的《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中,为什么也不存在有关权利义务的完整的一般规定?其原因在于,各种类型化权利义务之具体内容和具体法律效力之间存在的差别如此之大,以至于其相互之间严重缺乏归纳抽象其共同性的具体材料。事实上,除去“不可侵害性”(权利之通性)之外,就权利本身而言,实难抽象提炼出适用于各种具体权利的一般规则。相反,具体权利的各种基本差异(以物权与债权为例:前者为对物权,后者为对人权;

6、前者为支配权,后者为请求权;前者为绝对权,后者为相对权;前者对排他权,或者无排他性,等等),恰恰是将之类型化的必要条件。正因如此,《德国民法典》总则编无法合乎逻辑地就权利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既然如此,抽象提取出稍具规模的形态各异的各种民事义务本身的一般规则,亦无可能。正是由于民事权利的一般规范无法在民法典总则中合乎规律地独立存在,故民事义务的一般规范在民法典总则中的独立存在,亦属不可想象,故抽象提炼出与民事义务密切相连的民事责任的一般规范并使之在民法典总则中独立存在的设想,自然也是不可发生的。(三)民事责任非为法律关系的

7、要素或发生根据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民事责任为法律关系运动的结果而非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发生根据本身。如果从民法典规范得以展开的逻辑基础出发,可以发现,只有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发生根据的事物(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法律事实)及其相关规范,才有可能在民法典总则中的体系中独立存在。而民事责任并非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一个“原生的”、静态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不存在民事责任。只有当发生阻碍法律关系的实际运行之正常效果的“事故”(义务之违反)时,民事责任方可产生。与此同时,在一个“原生”的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被破坏的情况下(如物权关系被侵权

8、行为所破坏),民事责任亦非新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或者法律事实(如侵权责任非为侵权行为所生之请求权关系的原因而为其结果)。但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单列一章(第六章)予以规定(包括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一做法,完全突破了传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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