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 “无讼”说新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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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子“无讼”说新解论文内容提要: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特点之一的“无讼”法律传统,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中国人“贱讼”、“非讼”性格的由来,也是我国今天法制建设的巨大障碍。然而,孔子“无讼”一语的真意到底如何,学界仍颇有争议。本文旨在对孔子的“无讼”观做一番新的疏解,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提供一些启示。关键词:无讼法律文化忠恕和谐社会OntheNeConfuciusAbstract:"Nolitigation",asacharacteristicofChinesetraditi

2、onallaportantsocialvalueintheancientChina.Anditseemstobeatremendousobstacleinthelegalsystemnoeaningof"Nolitigation"isstillaprobleminacademe.ThispapermakesanefforttogiveaneConfucius.Andthemostimportantthingistheneerevelationtotheharmonioussocialismsoci

3、ety.Keyonioussociety中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颇具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无讼”是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以及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它体现了传统中国人所追求和憧憬的和平安宁的理想社会状态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大道之行也.freeletime,andmoney,andrest,andfriends.”(诉讼之为物,耗时日,费钱财,累安逸,毁交谊)而调解作为中国司法的传统,一直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

4、型时期对程序和安定的强烈要求”{20},它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使得案件的审结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低廉和简便的解决纠纷,当事人也能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其次,调解制度还能充分体现当事人自己对其权利的自主、自由的处分。此外,它还能弥补法律适用不能的不足,使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的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解决纠纷。正因为调解制度的诸多益处,现在它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调解制度加以借鉴而形成了所谓ADR纠纷解决机制

5、。据统计,在美国有超过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程序中得到解决,而只有不到5%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当前,考虑到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加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制度、思想的相互碰撞导致社会纠纷不断涌现,我们更应该重视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探求调解制度的专业化、社会化以及建设之路,使之不断完善以便更加有效的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法律与道德相互协调发挥作用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曾经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作出过十

6、分精辟的论述,他说:“法治的局限性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说明:(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相矛盾;(4)法律所要适应的事实无法确定。”{21}正是由于法的作用具有以上的局限性,所以作为控制社会和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另一种重要手段的道德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诚然,现在我们所提倡建立的“法治社会”也绝对不可能是一个只有法律调控而没有道德调控的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相互独立又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叉、融合的,两者犹如车之两轮、

7、鸟之两翼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其中任何一种都不可或缺。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律是基本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22}。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历来重视道德教化,但是有人认为儒家所倡导的“德教”实际上是排斥法律的,是“法律虚无主义”的体现。其实不然。传统儒家文化在重视道德教化的同时强调道德和法律作用的相互配合。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以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但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萌芽。对于这一点,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也认为,守法精神的

8、形成关键在人要有守法的愿望和动机,他说:“说这种动机基础是人格因素的一个部分,绝不等于说他是天生就有的。它不过是通过灌输(社会学家所谓的社会化)被固定在个性中的东西,因此它如果没有灌输这种社会性的相互作用过程便得不到产生……”{23}。孔子对法的思考,不是着力于提出某些具体的法律措施,或者法律的细微原则和条文,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他只讲德教不讲法律,相反,他是从人生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高度,比较德礼政刑的优劣,认为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相较而言,前者无疑对社会控制更有利,以此来设计长治久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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