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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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自救行为(自助行动),指行为人在其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保全或恢复该权利,而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强力的行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考察,除中国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韩国刑法典以及美国模范刑法典之外,自救行为鲜有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多数国家都在刑法解释上将其视为违法阻却事由。在我国,理论上一般也认为自救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但是由于研究欠缺,以及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实践中处理自救行为的案件时出现很大的混乱。司法人员或犯了法律教条主义的错误,以为在成文法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渊源;或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以为只要行为人的目的正当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作出不适当的行为。一、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自救行为系救济行为,乃出于不得已之临时措施,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宁,自不能无限制的予以承认,相反地毋宁应偏重于严格的限制。然过与不及,均非所宜。如何在尊重私权与维持社会秩序,两者兼顾之间,采取适当之规定,端视如何认定自救行为成立要件之问题。”可见,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对此,学者们的观点

3、大致分为“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而各种学说的内部构成又有显著不同。笔者认为,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共同点是“正”与“不正”的对立,而根本区别在于时间上所体现的紧迫性的不同。因此,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要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更为严格,宜严不宜宽。综合考察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种学说,笔者认为自救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小编为你提供论文范文:“试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试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  一、质疑本罪的立法依据  巨额财产不明罪最受争议与质疑的是其立法依据,学界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

4、认为,该罪的设立体现了有罪推定,违反了“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说明财产合法,则推定为非法,非法性的概率高于合法性就确定为非法。对于设立巨额财产不明罪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之诟病,笔者首先承认,虽然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还没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但是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已经在刑事法治中予以确认,在分析中应将之作为必要的参照值来检验立法的正当性。可以肯定的是,巨额财产不明罪的立法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但是并不因此而否定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认定该罪中应予同样适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的设立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巨额财产不明罪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私有权的行使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即使没有巨

5、额财产属非法的证据,也可以被定罪,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财产私有权时,对“额外”的每一笔收入都要及时记载,否则一旦疏漏或遗忘,就“无法说明”,就有构成犯罪的巨大风险。关于这一批评,本文认为,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即便是普通公民也负有如实申报自己的价值财产收入并依法纳税的义务,如果行为人造反了这一义务,便会受到法律相应的惩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此推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因为其担当的职务或行使权力的公共性、廉洁性、重要性,其个人隐私权(包括财产隐私权)所受的限制应该更多。这一点也为世界各国进行的“阳光立法”(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运动所印证。如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

6、》,美国的《从政道德法》等。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试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更多内容请点击。1、必须是为保护自身的权利。顾名思义,自救行为系救助自身的行为,如果所保全之权利非自身之权利而是属于第三者的权利,则不存在实行自力救助的问题(譬如为保护社会公共权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不属于自救行为)。但对某些权利有管理权的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之内,应视同为自己权利,如原权利人之法定代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从保护权利的性质来看,它所保护的权利主要是请求权,并且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或保全处分的。即自救行为所保护的权利均是实

7、体的请求权,对于性质上不宜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则不能实行自救行为,譬如以劳务为给付标的之请求权,则不能对受雇人实施自救行为,如果扣留受雇人强制其服务劳务,应视其行为情节按妨害他人人身自由的罪责论处。2、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自救行为的行使只有指向不法侵害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如果侵害行为本身系合法行为,则不存在自力救助的问题,因而不允许自力救助。例如某公司经理甲因负债携款潜逃他国,被正在机场的债权人某乙发现,将其扣押,则某乙之行为具有合法性。其次,自救行为以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存在为前提,属于一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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