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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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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社会契约思想及现代法治国家义务观的集中体现,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更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利益衡平保护的原则。该制度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以此为基础,结合黑格尔的等价理论,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以犯罪人的赔偿为前提,综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使犯罪被害人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和公正。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法秩序;等价论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受害,但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
2、,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有利于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平等保护。近几年来,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渐成为我国学界的新热点和立法机关的关注点。但是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仍处在实证研究困难重重、理论研究又多浅尝辄止的窘境。在实证研究缺乏、理论基础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制度建构的先行无疑会面临许多问题和风险。因此,清晰界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性质及法理基础,对促进我们构建合理的制度框架将是首要任务。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之法理论证 (一)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理论基础聚讼 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
3、外学者主要有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提法。 1,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说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补偿被害人是国家应当负有的法律义务,获得被害补偿是被害人的法律权利。该说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将个人防卫的权利转让给了国家,并通过纳税的方式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犯罪的发生是国家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结果,作为惩罚。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作为现代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早的倡导人之一的马杰里·弗莱(MargeryFry)女士就持该观点。 2,社会福利说 该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福利,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其身体受到损
4、害、财产受到损失致使其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也是诉讼程序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出于社会福利及人道正义考虑,国家“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或救济。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不是法律义务,补偿仅仅是“应该”的,而不是“必须”的。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些有限的援助,是出于怜悯、人道的动机和慈善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非国家在承担责任或者承担的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它并非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在行善,被害人没有先验的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 3,社会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犯罪在社会中的发生不可避免,因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犯罪行为潜在的被害人。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实际上是由于他被适当机会选
5、择出来的不幸者,对被害人的不幸,理应由社会全体成员来承担。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公民一旦遭受犯罪侵害,在被害人符合保险协议规定的条件下,被害人享有从国家获取一定补偿的权利,国家则负有依据保险协议给付一定金额的义务。所有社会保险的费用都源自于国家的税收,人们在平时以纳税的方式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公民作为纳税人受到侵害后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应由国家予以补偿。正如英国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边沁所育,“这种公费补偿责任建立在一条公理之上:一笔钱款分摊在众人中,与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身上相比,对每个捐献者而言,实在微不足道。” (二)刑事被
6、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法理分析 社会福利说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看做“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些有限的援助,是出于怜悯、人道的动机和慈善的目的。”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这种理论很容易被接受,因为补偿与否、补偿范围大小等都可以由国家自由裁量。在性质上,由于补偿与否的决定无法通过复议和诉讼进行救济,因此这种援助只是被害人的一种合理“期望”,而不是“权利”。 但是,如果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那么对于那些虽遭刑事案件伤害,但物质生活水平依然优越的人来说就不应进行补偿,这似乎有失公平。而且,如果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看作一项公共援助的
7、话,那也没必要通过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进行。因为国家的民政部门已经对孤寡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极其贫困的人提供了援助,而没有必要再根据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贫困的原因进行分类,针对每一类人专门设立一项制度。也有观点认为,“社会福利说”使公民从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当事人”沦落为“臣民”,从主张权利到乞求恩惠,有导致被害人人格贬损的危险。这种地位转变的观点虽有失偏颇,但也有其合理之处。毕竟,法律权利较之相对不稳定的“道义”而言要更为可靠。 对于社会保险说而言,该说建立在犯罪被害的宿命论和被害风险的社会化分配的基础之上。只要被害人符合保险契约中的约定条件,
8、国家就以保险人的身份给予金钱补偿。但是,如果认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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