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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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探析  劳工保险旨在基于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采用危险分担之方式,集合多数人及配合政府的经济力量,以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1此为社会保险宗旨言简意赅之归纳。一般认为,工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包括狭义的工伤和职业病,狭义的工伤仅指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以及与劳动相关的事务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而把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慢性伤害称为职业病,列入广义的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2、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国务院条例调整的工伤是广义的工伤。    我国新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法规主要有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各地随后颁布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此前,我

3、国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很多,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处理办法》、《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认定办法》等。当然《劳动法》关于工伤的一般规定也是构成工伤保险的基本法律渊源。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个与工伤保险法律密切相关的案例为评析对象,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劳动争议解释)、劳动社会保障

4、部《工伤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劳动部认定办法)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劳动部赔偿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广东省条例)加以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案例1]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1    原告陈维礼因与被告赖国发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国发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00元

5、、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6、:1995年1月13日,被告赖国发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国发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国发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涉案汽车就是赖国发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

7、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架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案经两级法院两审终结,认定该案为雇佣关系,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1    原告刘明因与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发生工伤赔偿纠纷,

8、向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两被告的工地上做工,因工伤事故致左手残废。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我赔偿误工费6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50元、鉴定费45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2000元和再次医疗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不同意赔偿。    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7日,被告第八工程公司的眉山106线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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