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立法时代的伦理和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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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立法时代的伦理和谐论文..毕业论文关键词后立法时代;个体自决;道德难题;伦理和谐论文摘要与现代伦理受立法思维支配而落入伦理立法不同,鲍曼认为伦理领域是道德个体的自决领域,后现代伦理或后立法时代的伦理是回归个体道德自决的伦理,它接受他者作为道德守护者的地位,悦纳他者,承认道德难题的乌托邦性质,不用立法的方式,而用道德的方式解决道德问题..毕业,故此,与现代伦理追求立法基础上的伦理和谐不同,后现代伦理或后立法时代的伦理将追求基于道德基础上的伦理和谐。按照鲍曼在《立法者与阐释者》中的说法,现代是立法的时代,后现代是阐释的时代。

2、伴随着现代到后现代之转换的是知识分子角色的变化,即知识分子从现代社会中的立法者变成了后现代社会中的阐释者。之所以出现这一变化,原因在于现代性的普遍性宏大叙事失去了人们的信任;由齐美尔和弗洛伊德等人所揭示的文明的内在悲剧性特征及大屠杀等现代悲剧事件的发生搅动了现代文明的根基,现代文明所倡导的立法和谐——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社会道德冲突的方式——失去了效力,历史进入了后立法时代。与现代性追求者们孜孜于立法和把立法方式看成是解决社会道德和谐问题的良药不同,后现代倡导者们(或后立法时代的民众)不再相信立法的神话,他们从立法的神话中抽

3、身出来,将问题翻转到文明所包含的两难困境上,力图在解析文明内在困境的基础上重建个体的道德责任,在个体的道德自决基础上重走伦理和谐之路,这就是由鲍曼等人所设想的后现代(或后立法时代)的伦理和谐。一、被立法程序羁绊住的现代伦理鲍曼看到,在现代性的确定性追求中,理性所构建的体系是确定性的基础;只有被纳入理性体系的才是确定的,处在体系之外的都是不确定的、非理性的。按照这一体系化的标准,道德现象就被排在了理性体系的范围之外,属于非理性的东西,因为道德总是超出理性的计算,“具有无可救药的先验性”,“不能被普遍化”,因此,“从‘理性秩序

4、’的角度来看,道德是并且注定是非理性的。”但是,对于秩序的理性设计者们来说,道德的这种非理性特征是不可饶恕的,如鲍曼所言,“对于任何一个爱好整齐划一,要求纪律严明、共同行动的社会整体来说,顽固的、有反弹力的道德自我是自治的一种耻辱。”正因如此,想方设法消除这种耻辱一直是基于理性体系基础上的现代伦理设计者们的工作,然而,他们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规训道德,并把它纳入理性秩序之中呢?答案是:立法。依照鲍曼的说法,现代伦理体系是作为一种准法律体系而存在的,“伦理学是根据法律模式来考虑的。”具体而言就是,“正如法律一样,在一些形势下,

5、伦理学要站在它的立场上为‘正确’和‘不正确’作出规定。它为自身提出了一个详尽无遗的、明确的定义的理想(在实践中这种理想实现的可能微乎其微),以便为在正确和不正确之间作出选择提供明晰的规则,不留下善恶并存和多种解释存在的‘灰色区域’。”然而,这种伦理立法化的思路与道德所要求的基于道德信念的个体选择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取消了个体道德选择的困境,而真正的道德实践恰恰相反,选择的困境总是缠绕着道德选择者,道德的选择在于选择者对自己道德信念的坚持,而不在于立法上的对与错,或者正确与不正确,比如,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安提

6、戈涅的选择之所以是道德的,乃在于她的选择维护了埋葬自己兄弟的古老信念,而不在于对错,如果从对与错的立法角度看,她选择遵守法律才是对的,但如果她依照法律标准做出了选择,她的选择肯定就不是道德选择了。就此而言,道德问题不是立法问题,立法问题可以树立对与错的标准,却无法确立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标准。或者,按照鲍曼的说法就是,伦理的立法“假设遗漏了在道义上真正道德的东西”。很显然,现代伦理思维的对错标准是一种立法标准,而不是道德标准,或者说,道德标准不是一种对错标准,对与错的立法标准无法解决个体行为中的道德难题。在这种意义上,基于立法

7、标准的现代伦理面临着自身的困境:它要么成为一种准法律,成为法律的依附物,要么完全丧失效力。如果是前一种结果,伦理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质疑,因为它完全可以被法律代替,如果是后一种结果,它就更没存在的必要了。并且,无论何种结果,它都违背了伦理本身的道德性要求,即提供一种法律之外的社会道德解决方式。如此一来,现代伦理危机就变得不可避免了。寻找现代伦理危机的原因,我们发现鲍曼的看法很有道理,他的看法是,现代伦理“把道德现象从个人自治的领域转换到靠权力支持的他治领域。它用可习得规则之知识代替由责任组成的道德自我。它把在以前应采取道德立

8、场时曾经是他者和道德的自我良心的责任转给了法典的制定者和守护者”。也就是说,现代伦理的立法方式是一种依靠国家权力解决社会道德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违反了道德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本性,混淆了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国家权力过多地介入社会,导致了社会道德自治的衰落,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变得多余。其实,作为一种宏观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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