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犯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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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犯相关问题探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犯相关问题,当国家工作人员片面帮助时,或者当关系密切的人斡旋受贿时,分别定性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扩大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突破贿赂犯罪的主体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判断,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纳入贿赂犯罪主体,符合我国打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将得到广泛运用。但是,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意思联络时,关系密切的人是以受贿罪(共犯)还是利用影响力受

2、贿罪定罪处罚?在没有意思联络但国家工作人员知情时,该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定罪处罚?本文结合本罪立法背景及共犯理论,根据关系密切的人的不同类型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相关问题。一、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共犯时,关系密切的人如何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在不能证明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可以独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产生另一个问题:在能够证明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意思联络,符合共同犯罪特征的情况下,对于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

3、的人,是根据受贿罪(共犯)还是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受贿罪(共犯)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理。(1)从罪刑法定的立场出发,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表述为: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即,为保持刑法典条文的稳定性而在原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新增一条,单独规定关系密切的人这类犯罪主体,表明刑法有意单独处理这部分犯罪人。(2)根据共犯理论,刑法分则对共犯行为有明文规定时,例如对于帮助犯单独规定的立法例(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直接依照分则的具体规定定罪量刑。因此,

4、这种情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是合适的。笔者认为,恰当处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竞合关系,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结论。一、我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概况我国的重大责任事故具有事故频发率高、死亡人数高、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最好武器。然而,1997年《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已然落后,无法调整现今的重大责任事故。众多学者呼吁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

5、。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了《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比起1997年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正了该罪的量刑幅度,加大了打击的力度。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没有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还是过失,这给司法实践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和外国立法的借鉴,得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

6、罪过形式为故意还是过失,从而指导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分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意见分歧。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该观点认为,绝大多数的重大责任事故中主体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但在严重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可能包括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既有过失也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即复合罪过形式。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罪过形式,不包括疏忽

7、大意的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注意义务既然是从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的规章制度开始,故行为人对自己违章的认识就不可能没有预见;本罪的客观表现明知故犯指对安全管理的规定、规章制度的明知,表明行为人不可能对安全管理的规定、规章制度有疏忽的余地。第四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这种过失针对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至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

8、应当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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