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签多份离婚协议哪份离婚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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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前签多份离婚协议哪份离婚协议有效导读:当事人在离婚时往往对离婚条件讨价还价,这样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若干份离婚协议中,哪份才是双方离婚的依据。其实,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效力!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

2、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案例:林某(男)与桃某(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04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04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5月12日,协议内容:(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3)关于房产: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

3、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某1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3)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份离婚协

4、议,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10万元人民币,并在30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在2004年6月12日达成离婚协议,且

5、办理完毕了离婚。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10万元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与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情况下签订,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点解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

6、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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