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共生

谈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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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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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共生摘要: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两种公器,传媒与司法对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就在民主呼声高涨的时代,两者的关系却“越闹越僵”,大有势不两立之势。笔者拟从二者社会功能的角度入手,探寻矛盾的根源,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提出解决的途径,让二者共生共荣,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冲突解决机制    一、传媒与司法的社会功能    (一)传媒的社会功能  近代传媒起源于西方。近代传媒诞生之初,其基本职能仅仅是传播信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开始了蕴含民主的萌芽,传媒的舆论监督这一价值功

2、能通过宪法得以确立,并成为监督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力工具。  (二)司法的社会功能  作为一种保障性权力,司法权的权限远小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要想使其发挥应有的功效,就要增强它的“硬度”,所以最终促成了司法独立。    二、传媒与司法的统一性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两大基本价值和运行准则,反映了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政国家的支柱。传媒和司法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民权。而在西方,二者还共同担负着限制有泛滥之势的行政权的使命,因此二者具有着天然的统一性。在我国,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

3、载体的传媒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对维系社会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无论是新闻舆论监督还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第二,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    三、传媒与司法冲突的表现    (一)传媒监督司法的导向失位导致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环  中国目前的司法独立和尊严正处于开始形成的过程之中,然而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司法独立承受了许多不应该承受的东西。  (二)“媒体审判”严重影响司法

4、公正  “媒介审判”现象是大众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最为突出的一种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的判决与社会舆论背道而驰,则司法机关就会面对极大的压力,但如果法院的判决与社会舆论相一致,则多少又会让人觉得司法机关是听从了传媒的声音,无论何种情况,这都是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漠视和践踏。侵犯公民公平审判的权利相较于媒体,普通民众是弱势一方,更何况是“遭人诟病”的犯罪嫌疑人呢?    四、传媒与司法冲突的原因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内因  1.传媒与法院对“真实”的认定不完全相同  法律真实通常被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5、。而传媒认定的新闻真实的标准还存在“现象真实”与“体质真实”之争。这种“真实性”理解的误差导致了冲突的可能。  2.传媒的时效性与司法运行规律的不一致  司法是在严格的程序约束下进行的,而对传媒来说,真实和新颖则成了它的生命。如果报道的东西不具备时效性,那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家媒体就难以生存。因于此,在实际运作中不时有传媒指责司法漠视效率、办事拖拉而司法则责怪传媒不尊重程序、胡乱监督的摩擦。  3.传媒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冲突  (二)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外因  1.传媒与司法在不同制度设计下的冲突  至今我

6、国没有一部新闻法,没有将传媒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在没有一套完善的新闻法制体系下,传媒开始变得“矫情”、“喧宾夺主”。此时,传媒的监督功能和司法的独立性就会产生冲突。  2.传媒与司法面对案件时在不同评判标准下的冲突  前面已提到,传媒与司法存在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道德评判标准肯定会更有优势一些,这就使得道德评判标准有“越位”的嫌疑,会压缩法律评判标准的生存空间,引起社会天平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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