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目的关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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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目的关于(1)【摘要】目的论是人性论。它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前提性理论,对它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且更具实践意义。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多维性,它既是权利与权力的共同规则,又是从“实然”中寻找“应然”的科学,既是权利对权力说“不”的游戊,又是为权利而奋斗的机制。因此,行政诉讼之目的也就具有多元性——可分解为程序正义、利益平衡、促进合作以及道德成本最低化等若干层面。【关键词】行政诉讼目的依法行政程序正义合作道德成本 何谓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制度为何目的而设置?这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所不可回避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2、对此理论问题的基本观点和诠释,构成了行政诉讼目的论的灵魂和核心;而行政诉讼目的论又是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础性和前提性的范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价值而言,在一个有着数千年浓厚“官本位”传统意识的土壤里生长起来的行政诉讼法学,与其他诉讼法学相比,更需要基础理论的支撑和指导。促使行政诉讼法学健康成长和发展的最艰巨、最有效的工作就是加强行政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而目的论,恰正是行政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之基础。因此说,目的论是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目的论研究的深化必然推动整个行政

3、诉讼法学研究的整体繁荣和深化。   从实践意义而言,目的论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行政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目的论观点不同,就会创造出不同的行政诉讼制度设计。1[1]工具体而言,有不同的诉讼目的沦,就会有不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设置、不同的当事人制度以及不同的甚或迥异的诉讼模式和判决方式等。   一、多维视野里的行政诉讼   要论证行政诉讼之目的,首先必须解析行政诉讼之含义。笔者认为,就一般意义而言,行政诉讼应是一个多维性的范畴。   (一)权利与权力的共同规则——行政诉讼法律层面上

4、的理解   从法律部门的角度,行政诉讼通常被理解为行政诉讼法。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2]因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寻求司法救济的根据,也是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则,还是行政主体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合法行为的准绳。   1.根据现行宪法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任何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都可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2.我国行政诉讼法严格规定了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进行审查的原则、范围和权限;规定了主管、管辖、证据制度、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和期限等;并

5、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审查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也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审查。   3.行政诉讼法赋予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以广泛的抗辩权,并用法定程序保证这种抗辩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既可以从事实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又可以从法律上提供作出具体行为的依据,还可以从主管范围、行为的属性(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等方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抗辩。   (二)从“实然”中寻找“应然”的科学——行政诉讼科学层面上的理解从科学层面上,行政诉讼通常被理解为行政诉讼法学。

6、它是从经验中挖掘理性,从现象中寻找规律,从“实然”中寻找“应然”的科学。   1.行政诉讼法学必须立足于行政诉讼“实然”之状况,这种“实然”的状况既包括历史的存在,也包含现实的状况;既指行政诉讼特有的“实然”,也指与这种特有“实然”相关联的“实然”。——惟有将行政诉讼的“实然”置于法学历史的大背景中,才能锁定其坐标;同样,惟有将行政诉讼的“实然”置于相关学科的大网络中去,方可建立其网点。   2.立足于“实然”,却着眼于“应然”。研究行政诉讼的“实然”之目的在于:在“实然”中探讨“应然”存在的根据,从根据中探索突

7、破“实然”的条件和改造“实然”的方略,从而推动“实然”的“应然”化,或“应然”的“实然”化。   (三)权利对权力说“不”的游戏——行政诉讼动态层面上的思考从动态的层面思考,行政诉讼往往被理解为行政诉讼活动及其过程,它是指法院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起诉和抗辩,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和过程。   1.这一活动可以动态地分解为多方主体的活动:一是作为原告当事人的起诉活动;二是作为被告当事人的抗辩活动;三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3[3]四是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2.正

8、因为行政诉讼是一种合成性的活动和过程,我们才有必要从中作出选择,并确认哪一方的行为最能代表行政诉讼的本质。鉴于原告的起诉行为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因此,原告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引擎。原告行为可以千姿百态,但质言之,就是“对权力说不”。   3.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一环,但不是最能体现行政讼本质的部分。如果说司法权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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