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ID:10739562

大小:5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8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_第1页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_第2页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_第3页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_第4页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_第5页
资源描述: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一、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分期收款销售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准则》,企业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

2、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例]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78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市场价格),所得税率25%(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计量单位:万元)。  (1)销售成立(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  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

3、成本780    贷:库存商品780  上例中,未实现融资收益200万元,应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按实际利率法确定为利息收入。为此,应先计算出实际利率,即将每年末分期收款的200万元折成现值为当前售价800万元。  800=200×(P/A,i,5)  利用内插法可求得实际利率为7.93%,每期计算的利息收入金额如表1。    (2)第一年末(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借:银行存款234    贷:长期应收款234  同时确认利息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4    贷:财务费用63.44  以后年份依此类推,不再赘述。  (二)税务处理规定《增值

4、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并按此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金额为合同或协议分期收款的金额,当期确认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依此规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金额为分期收款金额,并结转相应成本,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所得税额。企业每年处理结果(每年处理相同)如下:  确认收入(合同约定分期收款额

5、)=1000÷5=200(万元)  确认成本(与确认收入相关的成本)=780÷5=156(万元)  应交增值税(依据开具发票金额)=200×17%=34(万元)  应交所得税=(200-156)×25%=11(万元)  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与计量差异  会计在商品发出,符合销售实现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次确认收入800万元。而税法上,销售实现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销售收入金额是合同约定的分期收款金额,每次确认收入为200万元(即1000÷5),共1000万元。两者总收入金额差200万元(1000-800)。该

6、差异在后续期间会计确认为利息收入,而税法不予确认。  (二)增值税确认时间差异  会计在销售实现时一次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额170万元,税法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次确认增值税额34万元(200×17%)共170万元,处理结果:总金额一致,确认时间不同。另外,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日期(即每年末),销售收入金额与应交的增值税额一致,确认应交增值税的依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结果销售收入的金额与应交增值税金额不符,且确认金额无据可查(此时按税法规定未开据增值税发票)。  (三)所得税纳税调整差异  一是三项费用

7、扣除差异。《所得税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是以销售收入为标准计算确定的,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收入总额相差200方元,由此产生了差异。二是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承上例,会计确认收入800万元,

8、结转成本780万元,利息收入63.44万元,会计利润83.44万元;税法确认收入200万元,税前可抵扣成本156万元,应税所得额为44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