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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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20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之变革的伟大世纪。回首这一百年间之法制历程,其中可圈可点,甚至可歌可泣者甚多,然而,其间有一至关重要、极具价值的环节却或多或少为人们所忽略或轻视,这便是清末民初波及全国各地、规模巨大之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  一清末之调查  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始于清末,这已是学界定论,但它究竟起于何时、规模多大、运作状况怎样,则因史籍记载未几,故现今著述不仅语焉不详,且经常说法不一,甚至谬误颇多。  据北洋政府***第242期《司法公报》(1927年出版)记

2、载:“民商事习惯调查事宜始于前清宣统年间。”(注:见该期《司法公报》第1页之“说明”。另,北洋政府第242期《司法公报》亦即《司法公报第38次临时增刊》,其标题与是《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第二期)》,现躲于北京图书馆。)另据北洋政府第232期《司法公报》所载“前清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目录,其中几处显示出来的具体时间均为宣统二年(注:见该期《司法公报》第4、5、28页。另,北洋政府***第232期《司法公报》亦即《司法公报第37次临时增刊》,其标题与内容是《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第一期),现躲于北京图书馆。)

3、。这或许也是第242期《司法公报》做上述判定的依据所在。但严格说来,此处的“宣统二年”仅仅表明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当年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而并非一定是调查活动的起始时间。相反,笔者曾经查阅到一册清朝末年《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各目》(注:清末修订法律馆“刷印”,现躲于中国院法学所图书馆。),其中附有一份当日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时所用之“报告书样式”,样式中的时间格式为“光绪年月日”(原文系竖排),从而清楚地说明,清末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于光绪年间,而非宣统年间。  从现有史料,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当始于光绪三十三年(

4、1907年)。是年五月初一日,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就修订法律一事上书清廷,折衷指出:“凡民法商法修订之始,皆当广为调查各省民情风俗所习为故常,而于法律不相违悖,且为法律所许者,即前条所谓不成文法,用为根据,加以制裁,而后能便民。此则编辑法典之要义也。”(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836页。)这一奏折十分明确地将民间习惯视为不成文法,并将民商事习惯调查视为编辑民商法典之首要环节。事实上,张氏之见基本反映了当时参与修律讨论的各部分、各官员的一致看法。以此为基础,同年玄月

5、十六日,宪政编查馆奕匡上奏朝廷,建议在各省设立调查局,以负责民间习惯调查之事宜,同时还呈递了所拟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注:前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1—52页。)。这一提议立即获得朝廷认可,清廷在同一天便发布了《令各省设立调查局各院设立统计处谕》(注:前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2—53页。)。随即,修订法律馆亦将民间习惯调查正式提上日程。据史籍记载,在清廷重新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之后,“沈氏等即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开馆办事,酌设二科,分任民律、商律、民事刑事诉讼律之调查起

6、草。每科设总纂一人,纂修、协修各四人,调查一人或二人。又设咨议官,甄访通晓法政,品端学粹之员,分省延请,以备随时咨商。凡各省习惯及各国成例,得分别派员或咨请出使大臣调查。”(注:谢振民:《中华***立法史》,正中书局,***二十六年版,第899页。着重号系引者所加。)由此可见,至迟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已正式启动。  关于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具体运作,因有据可查的史料极少,故难得其详。但从现存有关资料亦可看出,当日之调查组织严密、规模巨大、收获颇丰(规模与收获均在后来***调查之上,这与现

7、今一般人的印象大不相同)。其在中心由修订法律馆总其事,在各省则成立“调查局”(其法制科具体负责调查事宜),在各府县设调查法制科;各地除专职调查员之外,各地方官(如知县)、各社会团体(如商会-清末的商事习惯调查大多由各地商会承办)及其他个人(如乡坤)均常有参与其事者。其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由朝廷根据需要委派修订法律馆专职职员分赴各地调查(通常须得到各省调查局协助),随时报告。比如,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沈家本等奏派编修朱汝珍赴各省调查商习惯。当月至上海,发百余事”(注: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长编》。(台北)

8、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01页。)。至宣统二年(1910年)正月二十一日,“出于制订民、商各律的需要”,修订法律大臣再次“奏请派员分赴各地调查考察民事、商事习惯”(注:前引李贵连书,第329页。)。其二,也更主要的是,“由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题目,颁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42期《司法公报》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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