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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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论文..关键词:死刑/死刑复核/皇帝/覆奏内容提要:死刑复核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诉讼程序。唐代十分重视对死刑的复核,除皇帝本人拥有对死刑的最高复核权外,中央多个机构还拥有对死刑复核权,如刑部从司法体系内部对死刑进行复核,门下省和中书省则以立法机关的身份对死刑进行复核,尚书都省作为尚书省的行政监督机关通过行使复核权对死刑进行行政监督,而御史台从监察角度对死刑进行复核,最后由皇帝亲自复核。唐代多方位的死刑复核制度反映了皇权的强化和中央集权体制在司法领域的完成。死刑是指国家依照法律通

2、过司法程序合法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即生命刑,因其已是最严厉的刑罚,故也称为“极刑”。若某一个人,或某一国家机关不依法律,不经合法程序就剥夺他人生命,当属“非法剥夺”或“任意剥夺”,不属于死刑范畴。自人类社会产生法律以来,死刑就始终存在着。夏、商、周时,死刑已正式列入五刑体系,称为大辟。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周初有“杀罪五百”,而《尚书·吕刑》记载,周穆王时,“大辟之罚,其罪二百”。秦汉以降,死刑一直都是刑罚体系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重的刑罚。如汉武帝时,“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①

3、魏晋制律,在立法技术上有很大提高,死刑分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南朝则仅有枭首和弃市二种,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而北朝则相对落后一些,死刑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北齐则定为轘、枭首、斩、绞四等。隋初修订《开皇律》时,文帝认为:“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遂下令取消了较残忍的枭首、轘身之刑,将死刑的执行方式仅限于绞、斩二种,并“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对已经审结的死罪案件,按管辖权的规定,再次进行审理,是为死刑的复核。死

4、刑复核程序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照事先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的诉讼程序。其基本特征是:首先是只针对死刑案件;二是其程序的法定化,即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申诉,都是必经的程序;三是死刑的复核是由国家最高权力部门来履行。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即诸州判决的死刑案件,不能立即执行,须由大理寺复审;大理寺审结的死罪案件,还须经尚书省复核。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②正式将死刑的复核纳入法制轨道,为死刑的文明化奠定了基础。隋末法制败坏,炀帝“乃更立严刑

5、,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这就等于否定了死刑的复核程序,破坏了既定的死刑制度;“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将盗罪的惩治范围扩大到犯罪人的家属,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③的局面,最终导致隋王朝的覆灭。隋朝的灭亡与其滥用死刑有着极大的关系,唐初君臣在总结隋亡的教训时屡屡提到这一点。如《贞观政要》卷六《君臣鉴戒》:贞观四年,上论隋日。魏征对曰:“臣往在隋朝,曾闻有盗发,炀帝令於士澄捕逐。但有疑似,苦加拷掠,枉承贼者二千余人,并令同日斩决。大理丞张元济怪之,试寻其状,乃有六七人,盗发之日,先禁他所,被放才出,亦遭推勘,不

6、胜苦痛,自诬行盗。元济因此更事究寻,二千人内惟九人逗留不明。官人有谙识者,就九人内四人非贼。有司以炀帝已令斩决,遂不执奏,并杀之。”太宗曰:“非是炀帝无道,臣下亦不尽心,须相匡谏,不避诛戮,岂得惟行谄佞,苟求悦誉。君臣如此,何能不败?朕赖公等共相辅佐,遂令囹圄空虚,愿公等善始克终,恒如今日。”魏征所说之事,骇人听闻,数人为盗,竟枉杀二千余人,而且都没有经过法定的复核程序。隋炀帝在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中,常以极其残酷的手段,如杨玄感起兵时在洛阳曾开仓赈济百姓,失败后,炀帝下令将“凡受米者,皆坑之于都城之南”;将参与起事的首领,“就

7、野外,缚诸应刑者于格上,以车轮括其颈,使文武九品以上皆持兵斫射,乱发矢如猬毛,肢体靡碎,犹在车轮中。积善、福嗣仍加车裂,皆焚而扬之”。此案“所杀三万余人,皆籍没其家,枉死者大半,流徙者六千余人”。④其后,又“杀斛斯政于金光门外,如杨积善之法,仍烹其肉,使百官啖之,佞者或啖之至饱,收其余骨,焚而扬之”。⑤炀帝所为,实际上已超出正常的死刑范围,是暴君所行之暴政。唐高祖李渊起兵之初,“即布宽大之令”,“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⑥这是唐代的第一项刑事立法,适用死刑的罪名仅四项。第二年,即武德元年(公元6

8、18年)5月,李渊受隋禅,即皇帝位,登基后的第9天,就命令裴寂、刘文静等,“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之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⑦“五十三条格”是武德初的临时刑法典,据《新唐书·刑法志》载:“惟吏受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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