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视野下的民事再审审判组织改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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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陪审视野下的民事再审审判组织改革(1)[内容摘要]法律真实论不会代替客观真实论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所有基于法律真实论的改革建议不会获得政治高层的认同;同理,再审制度也不会退出我国的诉讼领域,因此我们必须探讨最佳的改革方案。我国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职业法官不具有抵制干扰的体制,此外还有自我诱因下的权力寻租;民事再审法官同样具有上述的弱点。因此,引进陪审制,可以帮助职业法官抵制干扰并遏制职业法官的自我腐败。但是不可能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均强化陪审制,民事再审案件成为强化陪审制度的最佳切合点。申请

2、再审案件的高发区,是二审裁决的案件,因此笔者主张在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也要强化陪审制度。笔者提出,由人民陪审员会议决定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启动,以遏制再审案件启动过程中的权力寻租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占多数的混合合议庭作为民事再审审判组织的唯一合法形式,以解决陪审程序启动随意性问题以及在自由裁量上裁决不能充分反映社会认同的问题;笔者建议,民事再审程序审判组织,实行7至15人的大合议庭。[关键词]:再审民事陪审审判组织改革引言陪审制度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所有的司法弊病;但是司法没有陪审制度是万万不能的,否则将在所有的

3、司法弊病之外还会有不应该有的弊病。反对陪审论者忘记了,法律从来不是什么数学公式,它永远不过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反映;当一件裁判遭到绝大部分人的反对时,裁判者还在自我标榜严格执法,我认为这不是神经病就是疯子。法律从来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只有是不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问题;一个不符合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迟早会被抛弃。这就是司法民主性的来源,陪审制度不过是司法民主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工具而已,它显然有利于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冲突。反对陪审论者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么我怀疑他们试图让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自绝于人民。我从来不认为陪审员

4、比职业法官更具有判断的逻辑性、学识的丰富性、抵抗诱惑的坚强性、结论不被情感左右的理性;他们可能在裁判所必需的一切条件上都输在职业法官的脚下。但是,我相信,司法的实践告诉我,具备所有裁判必须条件的职业法官,却从来没有完全实现司法应当具备的功能,司法应当告诉人民什么是正义与公平,职业法官没有坐到这一点。当制度不能保证监督职业法官公正的为司法功能服务时,凭什么苛求陪审员比职业法官做得更好?一个饱受争议的法学家说了一句话,大意是:“我相信道德问题与知识水平无关,甚至有的时候恰恰是相反的。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从来都是不太有文化的

5、人,越有文化的人越不太敢为朋友两肋插刀,而且一般都是把两刀插到朋友的肋骨上。[①]”因此,我相信陪审员的道德感不比职业法官差。道德感永远是裁判者的第一要素。我不反对职业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垄断对于纠纷性质的定性权利,但我认为他们应该放弃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垄断;职业法官应该与陪审员一起分享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是人民意志的具体反映渠道。法律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平台。制度从来不过是利益博弈的结果,陪审制度也不例外。陪审制度博弈的双方,从来都是民众与法院;最反对陪审制度的,莫过于法院,因为陪

6、审制度分享了法院的利益。所以,当陪审制度的启动权掌握在法院手里时,法院总是千方百计的限制陪审制度发挥作用,这相当于运动员在与兼任裁判员的运动员比赛,陪审制度总是大败而归。我们不得不考虑强制陪审的可能性。一、当前陪审制在民事再审审判组织中的现状:陪审制被限制关于民事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组织,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由法官组成合议庭[②],这里就排除了陪审员进入二审审判组织的法律许可性,陪审员不得参加民事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对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从有关法律中可以推导出陪审员可以与审判员共

7、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③],但是在实践中没有这样的事例发生,理由在于法学界认为陪审员不宜参加再审案件的审理,这种理论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实务界[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陪审员可以参加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⑤],虽然没有禁止陪审员参加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加再审的案件的审理,我们可以认为全国人大对于陪审员参加再审案件的审理是持模糊态度或者说默视同意以上主

8、张的,因为在我们通常的理解,“第一审”仅仅指普通诉讼程序,而民事再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通常被认为属于特殊程序,是一种救济程序。但是,《决定》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有权利请求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中适用陪审制,因此,在审理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请求选择适用陪审制,应当说也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允许,但是法院是否有权利否定这种请求的许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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