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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偏离与回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重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偏离与回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重构论文内容提要:和谐视角下考察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面临四大困境:一是法院、法官过忙,难于满足无限的民事纠纷之需求;二是调解、仲裁等机构多休闲,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三是百姓多怨言,涉法信访队伍不断膨胀;四是纠纷解决的非规范渠道不断滋生。透析困境,排除司法不公、司法不独立等因素,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观念偏离,“诉讼全能主义”的无限扩张;二是立法偏离..,非诉讼解决机制缺乏应有的权威;三是制度偏离,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奖惩机制缺失;四是实践偏离,法院对纯审判事务之外的事务关注不够。反思偏离,必须对现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予以重构。重构多元化解
2、决机制,既是多元化社会的渴求,也是克服诉讼解纷机制固有局限性之需求;同时,域外ADR机制优点凸现,充分反映了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的合理性;此外,我国具有重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如何重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要更新理念,摒弃“诉讼全能主义”,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观念;二要正确把握法院主导地位,实现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有机统一;三要完善法规,树立各类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应有权威。这是一个权利觉醒和利益纷争的年代。1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纠纷,国家的解纷机制却应对失灵,一方面法院对“诉讼爆炸”无力根本解决;另一方面,传统的非诉讼解纷机制
3、则逐渐萧条,丧失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纷争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影响社会和谐。然而放眼世界,众多国家在充分发挥诉讼解纷功能基础上,法院之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并与民事诉讼相互配合和衔接,形成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与此关联的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2研究,自21世纪以来迅速发展,成为各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收回目光,我们遗憾地看到,“风景只是那边独好”,不仅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ADR及其相关研究可以说是一个陌生课题,而且多元化解决机制尚未确立,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路倍显任重道远。构建以法院为后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已是缓解司法压力,更好
4、地解决纠纷,走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一、和谐视角下的考察: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困境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便伴随着各种不同的纠纷和冲突。纠纷意味着不和谐,意味着社会秩序需要维护,否则社会就会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伴随着纠纷,其解决办法随之应运而生。纠纷的发生与解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永恒矛盾,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趋于进步。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其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等多种类型。按是否利用国家司法力量,其解决机制分为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诉讼解决机制就是民事诉讼方式,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是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
5、量或者通过第三者力量来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为调解和仲裁两种类型。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非诉讼机制到诉讼机制的发展过程。在当代中国,这两种机制相互并存,但发展不一,地位与作用各异,都不能有效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面前,纷纷陷入困境之中。困境之一:法院、法官过忙,难于满足无限的民事纠纷之需求。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作为纠纷解决者,其地位无疑是最高的。法院运用国家权力并以国家名义对纠纷作出解决,并以其严谨、规范程序作其保障,其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自然不言而喻,百姓信赖、依靠诉讼。因此,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大量的案件潮水般地涌进法院,法院成为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
6、主要场所,世界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中国目前是否存在“诉讼爆炸”虽然尚存争论,但是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法院收结案数量逐年攀升却是不争的事实(见表一)。而且,一些经济、社会比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已深陷“诉讼爆炸”之中,大量案件涌现基层法院,不堪重负的局面始终无法摆脱3。表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地方各级法院结案的增长(单位:万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民事结案308.45324.22336.00351.73341.85367.12398.47453.44430.38(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大工作报告》
7、1996年至2004年相关数据整理)与受案逐年增加对应的法官却没有得到应有增加。一方面因为工作压力大,经济待遇低,不少年富力强的法官纷纷下海,离开法院;另一方面法院入口难度加大,众多有志青年通过不了司法考试难以进入法院,通过考试的青年又因种种原因不愿进入法院,致使不少中基层法院法官人数不增反减,法官人数不足与审判数量增加的矛盾更加突出。以笔者所在的宜昌市法院系统为证。自《法官法》实施以来,先后有92名法官离开了法院,而同期进入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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