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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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探析〔摘要〕在我国法学界,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行政行为有效要件,同时可以构成衡量和确认行政行为的标准。无效行政行为出现后,由什么机关来处理以及以什么途径来处理是行政法需要规范的内容之一。现笔者根据自己所学内容,对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作粗浅见解。关键词:行政行为效力无效一、行政行为效力制度中的困惑——行政行为无效制度谈到行政行为的效力,我们不得不关心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进而我们应当探析关于行政权力问题。所以,在行政行为制度背后,我

2、们应当看到,有其深刻的宪法背景,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决定了在构建权力结构时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式。不论各个国家的权力结构如何建构,行政权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我们也看到了,行政权是处于扩张的趋势,逐步出现了“行政国”的现象。英国著名学者韦德曾经这样写到:“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但是,这位可敬的先生不是一位善于观察的人,因为到了1914年,大量的迹象表明政府的概念发生丽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乃是20世纪的特征。国立学校的教师、国家的保险官员、职业介绍所、卫生

3、和工厂检查员以及他们必不可少的同事——税收员,就是这些外在的、可见的变化。现代行政国正在形成,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如果国家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予以监督,保护他们的生存环境,在不同的时期教育他们,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养老金,即为之提供衣食住行,这就需要大量的行政机构……(而且这些行政机构)必须有自由裁量权。”我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在其《行政法学总论》一书中描述了德国行政从绝对国家时期到自由国家时期再到社会法治国家时期的变迁:在绝对国家时期(17至18世纪),“行政活动的范

4、围和强度不断扩大,以规范和命令、补贴和救助的方式逐步介入商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甚至涉足个人的私事。广泛而又积极行政的原因一方面是试图通过控制行业和经济的发展,保证军队和皇室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教会长久以来观念的影响,即国家不仅要关心共同体的福祉,而且还要关注个人的福利(幸福)”。到自由国家时期19世纪),“自由市民阶层纷纷反对以君主及其公务员机器为表现形式的国家的管制和监督,要求将国家行政的活动范围限制到为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消除危险所必要的限度之内,并且将行政在其他领域里的活动也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在个人、社会和经济领域,实行以自

5、由竞争原则为基础的自行调控机制(全面放任原则)”。而到社会法治国家时期(20世纪),“工业化和技术化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日益集中在大城市的狭小空间里,战时和战后的大规模征兵、家庭和邻里的约束和扶助的淡化;另一方面,日益增长的个人需要和要求——正如现代平等主义工业社会的发展及其问题——要求国家在社会中更加活跃。国家要提供个人需要的社会安全,要为公民提供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条件的各种给付和设施(例如水、电和煤气、交通管理、废水和垃圾清理、卫生保障、医院和养老院、学校、高校和其他培训设施、剧院、博物馆和体育设施等等);最后,为了保证社会公平,

6、保持或者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国家还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在这里论述行政权力的扩张,不是别的目的,而是说明行政权力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是与我们人类的需要有关,人类社会要保持秩序、发展,行政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的效力如何定位呢,为了在公正与效率这一对法律价值的内部矛盾的相互博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法律应当做的是什么呢?人们通常是首先给予行政权力以“优益性”,然后再对其进行法律控制。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权力经常象脱僵的野马,到处飞奔,破坏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平衡。从根本上说,砂立法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应该是公

7、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完全平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法学家们苦思冥想,但在行政行为的效力制度上,还是不能解除某些困惑:到底应不应该区分行政行为无效制度、行政行为的可撒消制度,二者有何区别,行政行为的无效应当由谁来判断,相对人对无效的行政行为有何种应对的权利和措施,谁来对相对人针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做出的行为是否正当进行判断?这些在中国现实社会中是广泛存在而又没有相关制度配套的问题,也应当是是我们行政法学者们研究的盲点和重点,综合这几个问题,实际就是如何建立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及其实现的技术和制度保障。二、我国行政行为无效

8、制度的现实状况在私人关系领域,一个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理由,试图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威胁的一方有权利加以阻止,可以采取与维护其合法权益相适应的防卫措施。法律术语称之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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