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wto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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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WTO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论文关键词:WTO协议和规则 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构建  内容提要:WTO协议和规则要求各成员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包括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审查,以便为各成员方缔造公平贸易的法律框架。为此,WTO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我国虽然同样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体制,但与WTO的要求相比,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通过构建与WTO协议和规则相一致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予以完善。  中国加人WTO后,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要受到WTO规则的制约,而且在国内法律的制定和政府行政

2、行为的运作上也要受到WTO规则的影响。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既是中国遵守和执行WTO规则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中国的经贸活动和政府行为真正走向法治化的客观需要。  一、政府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是WTO的基本要求WTO协议和规则主要是以成员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作为调整对象,明确规定了成员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含两层要义:其一,各成员方要建立、维持或指定能够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裁判机构和程序,这种裁判机构和程序必须独立于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并与裁判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利害关系

3、;其二,这套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要保证受到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有机会将案件最后诉至司法机构,享有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和机会。关于司法审查,WTO的一些协议和规则在不同的条文中作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1.WTO成员方必须针对各国政府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建立相应的司法制度。《1994年GATT》第10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以便对涉及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并且,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由上述法庭或经过上述程序作出的决定,除

4、进口商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庭提出申诉以外,应由上述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法则。《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各成员方在国内立法中应包括有司法审查的程序,即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司法审查。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庭应完全独立于作出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调查当局。2.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这里所说的“独立.,根据WTO的要求,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且是实质上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而且应当是事实上的。3.必须赋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这是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这里的

5、原告不仅包括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特指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且也包括受一成员方行政行为约束或限制的另一当事方。根据WTO协议和规则的要求,原则上,只要某一当事方的权利或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途径不能获得救济时,就可以而且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4.司法审查程序必须客观、公正、高效。它要求WTO成员方所建立的司法审查程序在适用方式上不至于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从而为避免滥用这种程序实行贸易保护提供法律保障。5.终极裁判必须保持高度的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WTO最基本的保障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之一,它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

6、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其他成员方的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按照《1995年(GATT》的规定,任何WTO成员方有关海关制度及规定影响到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方面的法规,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政策和规定、有关司法的仲裁的和行政的法庭或程序等等,应一律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即使有些政策、法规没有公布的可能或必要,也必须使公众可以获取;对于任何与贸易有关的司法判决,只要某一成员方要求,就应予以提供。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WTO协议和规则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存在着一些

7、函待解决的问题:1.关于行政终局裁决权问题。所谓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对某些特殊事项,拥有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在以下几个领域拥有终局裁决权:一是《外国公民人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所规定的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复议裁决。二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一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确权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对其工作部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最终裁决。目前看来,我国法律所确定的上述几种行政终局裁决

8、权与WTO的规则是相悖的。2.关于抽象行政行为问题。抽象行政行为是否需要纳人司法审查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有两部现行的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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