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从联邦到各州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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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峣: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师,山东青岛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杨闸,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邮编:100024信箱:olo678@163.com手机:13581713789美国“权利法案”从联邦到各州的适用李峣[1]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老师。摘要:1791年,为了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列举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但是,“权利法案”的十条修正案在版布之初只对联邦政府有约束力,并不适用于各州,1868年美国国会批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即所谓的“正当法律程序”,引来“权利法案”与“正当法律程

2、序”的关系之争,本文通过一系列案例,说明了“权利法案”在从联邦到州的司法适用的曲折过程。关键词:权利法案正当法律程序基本公正原则选择性合并原则1215年的《大宪章》(MagnaCarta),既是人权与自由的证书、同是也是具有契约意义上的法律性文件,它最早体现限制君主权力、保障人权的思想,该宪章第29条规定:“任何人非经合法审判与非依国家法律,不得予以逮捕或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或不给予法律之保护”。[2]荆知任:《美国宪法与宪政》,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77页。如果进一步追溯,柏拉图的自然正义观和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3、都可成为正当程序的理论源头。也就是说,正当法律程序,源于英国,可是大规模的司法适用却是在美国,这既说明了美国司法独立过程中与行政权的真正抗争和最后胜利,也体现了美国人的的实用主义精神。1641年,《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规定:“除非根据本团体经由大会依照公平、正义,明白制订而已公布之法律的权力,对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其生命,污损其名誉,逮捕、限制、放逐、危害其身体,夺取其妻室子女,剥夺其动产及不动产。”这是北美承传英国自然正义法律理念最早的法律文件,1692年,在马萨诸塞州的关于土地法的一个法律文件中,最初出现“正当程序”(due

4、processoflaw)一词。1791年,为了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列举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刑事诉讼的权利,并且规定“不得因宪法未列举某种权利,就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者忽视”,形成了美国宪法中著名的“权利法案”。但是,“权利法案”的十条修正案在版发之初被视为“在诸多方面多余的规定”,[3]周宝峰:《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03期。也就是说,它只对联邦政府有效力,并不适用于各州,,直到1833年,联邦最

5、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提出疑问,“权利法案”是否可以扩展到各州?在美国司法独立的过程中,马歇尔功绩卓著,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的著名的MarburyV.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大大提升最高法院的权威,美国最高法院从此成为世界所有国家行政体系中地位最高的司法机构。1868年7月28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被批准。其中一部分内容是:没有依照正当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者剥夺每个人有接受公平审判的机会。从此“权利法案”与正当法律程序关系之争一直存在于美国司法审判实务。如果“

6、权利法案”的内容被“正当法律程序”所涵盖,那么,“权利法案”对各州有直接约束力,否则,不能适用于各州。从马歇尔提议开始,借助“基本公正原则”,“权利法案”从联邦到各州的适用经历了一个逐渐的过程,最终得以实现。从二十世纪初从著名的Twiningv.NewJersey(唐宁诉新泽西州,1908)Twiningv.NewJersey:seeWili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Twining_v._New_Jersey,2011-05-05访问。案子中可以看出,《权利法案》的内容对各州适用的疑

7、问再一次提出,该案中,涉嫌诈骗罪的两名男子基于第五修正案对人权的保护,声称自己无由在法庭之上自证其罪,陪审团认为他们理由不成立,对他们进行有罪判决。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辩论的焦点是适用于联邦的第五修正案条款中“自我归罪”是否可以适用至州,最终,法律意见书由大法官穆迪(Moody)代表多数作出,他说:除非《权利法案》的内容,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能达成某种联结,否则,《权利法案》,包含“自我归罪”条款的第五修正案对各州不具有拘束力。”进行联结,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那么,只能从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给予司法解释,穆迪(Mood

8、y)的是这样解释的:“第一至第八条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个人权利,不仅可以用来反对联邦立法,也可以用来反对州的立法,因为否定了它们就意味着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否定。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不是因为这些权利为第一宪法修正案所罗列,而是因为它们具有这样一种品质,以致于被包含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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