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教学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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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总论》教学简论【摘要】《刑法学总论》教学要注意加强“宽容犯罪与罪犯”“双保”“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根基”等刑法基本理念教育;加强刑法总论基础知识、基本思维以及基本的运用能力的教育;注重师生互动的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方法;精心选择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注重学生平时成绩的量化。【关键词】刑法总论教学刑法理念教学《刑法学总论》是高校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也是很大一部分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借以谋生的重要课程之一,其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笔者在近10年的《刑法学总论》教学中逐渐认识到在该门课程的教学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

2、方面。一、刑法理念教学刑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最后保障法,其刑罚方法可以剥夺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刑法是其他法律的最后防线,必须是不得已而用之。刑法的教学必须让初学者明白与此相关的刑法的基本理念。7第一,我们每一个国民对待犯罪以及犯罪者必须持宽容、宽恕心。每一个个体、甚至一个民族都要有容忍一定地理范围内发生一定量犯罪的勇气和宽容甚至宽恕犯罪和罪犯的博大胸怀。任何社会,犯罪都不可避免,并且都有与一定时期社会整体形势相适应的一定的饱和量;任何违法、犯罪者都与我们处于同一个时空中,形成彼此联系的社会生活关系,彼此利益相关,处

3、理不好与他们这个群体的关系,我们也不一定有好的发展;一般的犯罪者与正常人往往没有多少的不同,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多少与其童年的经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有一定关系。他们犯罪除了他们自身的生理的以及对名利情欲色的不正常、不健康甚至变态的需要的心理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与我们每一个个体、我们的民族和社会都有一定关系。因此,国家虽然可以动用刑罚他们,但惩罚不应该是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教育其不再犯罪,并且期待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我们要以最大的爱心、最大努力去宽容甚至宽恕犯罪者与犯罪。7第二,刑法既是惩罚、教育罪犯的惩罚

4、法、教育法和道德规范,同时又是保障嫌疑人、罪犯人权的人权法。初学者以及我国国民一般认为刑法就是抓人关监狱或者杀人的,只要能够收拾罪犯,可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甚至不计代价。我国国民一般都缺少“人人生而平等,罪犯也是人,我们应该以对待人的方式去人道地对待他们”的人性观念、人道观念和人权观念。刑法具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权”的“双保”功能。正义的刑法必须注重保障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其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更重要的还是“罪犯的大宪章”。第三,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根基。

5、任何科学都以人性为起点和终点,最后都要回到人性上去,都是在论证人性的善良、正直与真诚。远离这个中心的科学不过仅仅是谋生的技术。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根基是刑法正义性的终极追问,刑法的正义性在于其必须符合人性。符合人性的行为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刑法的“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嫌疑人人权”的机能本身蕴含了刑法通过最严厉刑罚惩罚的规制建构一种符合人性的正义制度,从而与其他社会制度配套,共同建构一个法治国家的文明。刑法既有预防、控制、打击犯罪的技术性的一面,同时又有追求美好人性以及正义行为的价值方面。刑法必须针对至少有相对自由意志者,通过禁止

6、性规范的设置,教育国民放弃犯意,回归善良,忠实于公正的法律,形成对公正法律的信仰。因此刑法的每一条文或多或少也体现出对自由意志者行为的道德规制。二、“三基”教学在笔者看来,刑法学总论“三基”包括刑法学总论基础知识、基本思维以及基本的运用能力三个方面。7首先要讲清楚基础知识尤其是重点、难点。抓住重点、有效突破难点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大体而言,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犯罪成立的客观、主体与主观条件、辩护事由、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裁量与行刑制度都是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掌握的重点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而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对刑

7、法立法权的制约、犯罪成立客观条件中的“结果”与“刑法因果关系”、犯罪成立主观条件中的“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错误论”、辩护事由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终了”“犯罪未得逞”、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共同说”“共犯从属性、独立性”“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教唆犯”、罪数论中的“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前(后)不可罚行为”、刑事责任论中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数罪并罚”等都是刑法总论部分的难点。7其次,刑法总论的基本思维也就是对一个行为做出刑法判断。第一,“事

8、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的区分,一般学生很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刑法是实体法,一般案例都假定是已经证明了的“事实清楚”的事实,也就是说需要学生判断的都是法律上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理由的案例;第二,事实评价、法律评价与价值评价的区分。价值评价可以分为哲学的、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等方面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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