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初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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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初探论文关键词:公正审判权;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提要:研究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有助于系统地把握公正审判权的含义、理解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实践和预测人权事务委员会未来的解释走向,促使公正审判权的国内实践符合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解释之通则”,第32条规定了“解释之补充资料”。这些规定被国际社会认同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正审判权时也适用了这些规定。公正审判权(“therighttoafairtrial”或“fairtrialrights”),是指由一系列与公正审判有关的、具体的权利组合而成

2、的权利群或权利集合。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对公正审判权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约》。当前我国政府正在为批准《公约》作积极的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批准《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就必须执行《公约》的规定,加强对公正审判权的保障。本文主要探讨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freel案中,欧洲人权法院指出:“从解释过程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之通则’中的表述方式来看,解释过程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单独的混合运作;这一密切结合的规则将该条4款中列举的诸多因素置于同等地位。

3、”14意图说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中得到了一定体现,但是缔约国的意图只是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一是,为了证实按照第31条解释所得的结论;二是,按照第31条解释所得结论意义不明、难以理解,或显然荒谬、不合理。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与第32条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委员会指出:第31条所列举的一切因素都是权威性的解释因素,因为这些因素都与各当事国之间在约文中得到权威性表示的、当时或此后的含意有关。而第32条所提及的条约准备资料和缔约的情况,按其设想的前提就没有这种性质,因而只能是补充的解释资料。补充的解释资料,不论其有时在阐明各当事国的合意在约

4、文中的表示方面怎样具有价值,不是权威性的解释因素。特别是准备资料,或条约谈判的记录,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完全的或容易引起误解’的,从而在决定其作为解释资料的价值时应相当谨慎,并且第32条也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采用为解释资料,即只是作为证实由于适用第31条所得到的意义之用,或者按照第31条进行的解释所得到的意义不明或显然荒谬等时的补充解释资料。第32条容许使用补充解释资料以“证实”由于适用第31条所得到的意义,这就在这两条之间建立了一般的联系并维持了解释程序的统一性。15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公正审判权解释中的体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关于条约法解释规则的有关规定是国际社会长期

5、接受的条约解释习惯法,广泛地被各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所引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约》时也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为准。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约》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机构—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16因此,下文在考察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时,适当参照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对于公正审判权解释理论的阐述。(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在公正审判权解释中的体现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条约解释的出发点是阐明约文的通常意义。阐明约文的通常意义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正审判权时最常用的解释方法。本

6、文第一部分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刑事指控”和“上诉权”的解释即是该种解释方法的体现。除此之外,阐明约文的通常意义还被运用于其他很多具体权利的解释中。《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了由合格的、独立的及中立的法庭审判的权利。对于“中立”的含义,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32号一般性评论中解释到:“中立性的要求有两个方面。首先,法官不得允许他们的裁判受个人歧视或偏见的影响,不得对他们裁判的案件有预断,也不得不适当地以有损另一方当事人的方式提升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次,对于理性旁观者来说,法庭也必须是中立的。例如,由根据国内立法本来没有资格担任法官的人员参与、并实质影响的审判通常被认为是不公正的。”1

7、7这一解释明显地体现了“中立”的通常意义。对于《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也运用了阐明通常含义的解释方法,对其含义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被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对于保障人权非常重要,强加给控方证明指控的负担,保障在指控被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之前不得推定被告人有罪,确保在存在怀疑时有利于被告人。被告人应当享有与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相一致的待遇。所有的公共当局不得预断审判结果,禁止公开发表证实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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