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几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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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几点要素    建立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几点要素    建立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几点要素    [论文提要]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对庭前程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应当配合庭审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以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促进诉讼民主和司法公正。目前配合审判方式改革试行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一个司法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是一项全新的课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和具体操作进行了构想。主要是在展示主体、范围、时间等方面应遵循公正与效率,不违背现行法律、有利于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原则。同时,在法

2、庭审理时要充分利用证据展示的成果。(全文5200字)      目前配合审判方式改革试行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一个司法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在刑事审判中,建立庭前证据展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得到了学术界、司法界和立法的认同,笔者在此不在赘述,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和具体操作进行一番构想。    一、前试行证据展示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与效率原则。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基本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试行证据展示制度要探索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任何在操作中损害公正和不利于提高效率的做法,都应当是禁止的。

3、    2、不违背现行法律原则。我们目前的司法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司法改革允许在宪法和法律不直接冲突的情况下推进制度改革,并且可以先改革后立法。试行证据展示制度也要遵循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在不违背立法原意,在追求公正、效率的情况下可试行操作。    二、庭前证据展示试行规则、方案的制定    证据展示制度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三方,目前这项缺少法律依据的改革,需要三方的配合、协调。控辩审任何一方对证据展示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不配合,证据展示工作将无从谈起。基于此,在施行过程中,可以由

4、检察机关与地方律师协会、司法局、法院共同制定证据展示规则及相关法律文书。在具体操作中,由控辩双方采取自发合作的方式推进这项制度。实践中可由检察机关和地方各律师事务所签定协议进行,如没有签定协议的,不能进行证据展示。同时,笔者以为,适用于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范围应当是广泛的,一种是适用于被告人认罪的预备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案件;一种是涉案证据繁杂,当庭举证、质证,不便于被告人、辩护人当庭发表意见,不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获得更平等的辩护权而实行庭前证据的展示;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三、庭前证据展示的主体及责任    

5、庭前证据展示的主体应包括审、控、辩三方。    (一)证据展示的审方主体    证据展示的审方主体应是承办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但在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宜由合议庭来主持庭前证据展示。理由是:由合议庭成员来主持证据展示,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同时,也难免会形成庭外庭,导致审判上的先入为主,影响公正审理。故我们在试行证据展示过程中,可以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的法官助理负责证据的庭前展示工作。法官助理在证据展示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控辩双方实行证据展示的案件,有权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为庭审作好准备,协调控辩双方在证据展示中出现的问题,解决

6、庭审中一些程序、事务性的准备工作。    2、根据控辩双方证据展示的情况,归纳争议的焦点,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目的,方便庭审的调查和举证。    3、在庭审举证过程中,有权禁止控辩双方未经展示的证据在法庭上认证、质证。一般在展示前禁止其向法庭出示这种证据,展示后并待诉讼对方准备好后允许其庭上提出。在诉讼一方对应展示的证据有意不展示,同时由于时过境迁,难以核实和反驳的,法官可以将该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使其不具可采性。    (二)证据展示的控方主体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确立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种新的办案体制,确立了在公诉部门只有主诉检察官才能独立办案,而从证据展示的性质

7、上来看,该项工作属于'案件的办理工作,因为,笔者认为,证据展示的决定、主持、参加均属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证据展示的控方主体应为主诉检察官。    (三)证据展示的辩方主体    证据展示的辩方主体应限定为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不宜进行证据展示。因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可以保证其在证据展示之后不会进行串供等防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参加证据展示。笔者认为,目前试行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参加证据展示,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人享有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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