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暴力侵害下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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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在暴力侵害下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在近段时间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是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即以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的无差别报复社会行为。多年来儿童作为受害者的案例中,非常重要的一类是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本文以法律和政策视角切入,分类对我国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提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儿童暴力侵害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2、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86-02    一、我国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特点  (一)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  目前,中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还很多,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因此受到极大威胁,生命权没有保障。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暴力案件多发生在继父母、养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家庭论文下载。  2.被虐待儿童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三到十岁间,大多数被虐待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体力方面与监护人相差悬殊。  3.从虐待持续的时间看,由于中国缺乏

3、强制举报制度以及传统观念如棍棒出孝子、不管家务事等的影响,虐待行为通常持续时间很长而不会被外界制止。  4.从案件的发现渠道来看,多半是其他亲属或邻居实在看不下去才会报案,再由警察实施解救。  (二)遭受学校教师体罚侵害的特点  从媒体报道和相关案例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表现出以下特点:  1.很多老师或学校负责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并不重视体罚问题,在发生了纠纷后,不肯承认错误。  2.体罚多发生在中小学,乡镇或县城一级的学校最为普遍。中小学的学生与老师在体力方面存在较大悬殊,乡镇一级的学校,师资

4、配备质量不高,老师、家长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方面相对欠缺。  3.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的方式多样。有老师直接对学生施以暴力的,也有的是老师让学生相互惩罚。除体罚外,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还有变相体罚和语言暴力,可能对学生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4.纠纷处理上中学校态度强硬,结果扩大了损失范围。体罚或变相体罚后,很多学校往往态度强硬,采取措施强迫其他学生作伪证和孤立被体罚的儿童,这也导致被体罚的儿童产生精神疾病。  (三)遭受报复社会型无差别暴力侵害的特点  从最近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血案来看,儿童遭受无差别暴力侵

5、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凶手多因为个人遭到或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以砍杀儿童方式报复社会。  2.受害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突如其来的危机没有及时作出反应行为如奔逃、呼救以引起更多警觉等。  3.儿童与凶手体力差距悬殊,几乎没有任何反抗能力。  4.学校安全保卫薄弱,在儿童遭受人身伤害时无法及时给予保护和救助。  二、儿童暴力侵害案件多发原因  (一)现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实际生活中,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人身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究其原因,施暴人思想认识落后、法制意识淡

6、薄是根本因素,但是,反对家庭暴力专门法律欠缺、儿童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等也是重要因素。  1.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缺乏及时发现的有效渠道。针对举报义务主体,不举报的法律后果,举报渠道,接受举报单位反馈等问题,并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定。  2.对于生命健康权益受到威胁的儿童,缺乏制度性救助程序和临时安置机构。对于立法没有对救助机构以及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家庭内体罚,同时对施虐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规定不明确。  4.现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

7、设计不利于被虐待儿童获得司法救济。整个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计是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的假设,这导致父母侵犯孩子利益产生诉讼时,没有人在法庭上代表孩子的利益。  (二)现有儿童校园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明确禁止校内体罚或变相体罚。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这一条规定是无法得以有效实施的。  1.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要求把法制课作为教师进行在职培训或再教育的必修课。很多老师正是由于缺乏基本法制意识,才导致了体罚的发生。  2.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还

8、有待于强化,尤其是没有将学生投诉制度明确化。很多案件中,如果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接受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很多案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解决。  3.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给予相应处分,至于如何具体操作法律并没有规定。  4.最近的几起校园血案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校园安保机制、安全教育立法的缺失。  三、对策研究  通过检视现有儿童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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