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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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文件青地税发〔2009〕12号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税务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细化注销流程,防止税款流失,我局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地税发〔2008〕274号),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区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所根据注销税务登记管理21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包括华严税务所确定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窗口,各所所长、综合组、清

2、算检查组的职责,确保贯彻执行不走样。二、各管理所应成立不低于2人的清算检查组,并将确定的清算检查组名单上报区局综合科备案。三、对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结算检查工作应实地进行审查,查看相关报表、账本、凭证,并在规定时限出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结算检查报告》。《注销税务登记清结算检查报告》的编号为“青地税注检报〔2009〕QX—001号”,编号规则如下:Q代表企业,G代表个体,X代表税务所编号,例如,一所企业的编号:Q1—001~Q1—999,二所为Q2—001~Q2—999,三所Q3—001~Q3—999,大弯所Q4—001~Q4—9

3、99,城厢所Q5—001~Q5—999,以此类推;三所个体G3—001~G3—999,城厢所G5—001~G5—999,六所G6—001~G6—999。四、2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向税务所同时报送《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国税发〔2005〕179号),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

4、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等其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地税发〔2008〕274号)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21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成地税发〔2008〕274号21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21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1(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5、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主管。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第四条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下

6、列情形的,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五)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下称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21(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七)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

7、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迁移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8、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章注销前税款清结算的办理程序第六条2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纳税人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范围,由国税机关先办理涉税事项清结算手续)。第七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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