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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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大陆法系一、法国法  (一)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  (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

2、往;无罪推定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1)1791年宪法。  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基本内容是:  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  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  ③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

3、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  该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其基本内容是:  ①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③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④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

4、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战后宪法。战后法国先后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二)法国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从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来考察,《法国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的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

5、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2.《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则。  这部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  (3)契约自由的原则。  (4)过失责任原则。  3.《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

6、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四)法国的司法制度  二、德国法  (一)德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反对匆忙制定《德国民法典》,其主要观点为:  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了。  ②法典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是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③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认为《法国

7、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2)19世纪中期,后期,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尔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论,日尔曼法学派认为日尔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法律渊源。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用。  2.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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