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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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内容提要】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类型和犯罪手段不同,不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绑架罪的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该种目的。凡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威胁,向第三人提出索债要求的,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或非法的债务关系,无论索取的数额是否超过债务数额,都构成绑架罪;反之,应视情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等犯罪。【关键词】绑架非法拘禁索债定性论文代写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各种债务纠纷不断增

2、多,为追讨合法或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也随之增加,此类案件的定性经常涉及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择一适用问题。从立法来看,1997年《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一般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债务是否包括非法债务,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债务性质是否影响案件定性产生争议。为平息这种争议、统一案件定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颁布了《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

3、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确规定了所谓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平息了常见的为了索取债务而单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在定性上的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不仅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且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向被害人家属索取财物。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在理论上,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及两罪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方面的

4、相同,导致实践中形成这样一种观点: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只要索取的数额没有明显超出债务本身的数额,都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索取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本身的数额,则以绑架罪论处;至于行为手段本身,对于案件定性反而不起决定作用。⑴例如,有学者认为,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的关键区别,在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⑵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为索要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因其行为已带有借机勒索的性质,可以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⑶这种观点被司法实务部门广泛采纳。例如,2005年3月,李某等人

5、驾车到佛山将梅某用手铐铐起带走,然后以杀死梅某相威胁,多次打电话给梅某的弟弟梅x,要求梅x归还其父生前欠款40余万元。其后,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广州某酒店将李某抓获。(下文简称案例1。)⑷检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一、二审法院也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由于只关注是否为索取债务而不关注索取债务的具体手段,实践中经常出现只要被告人主观上认为是索取债务,即使客观上并不存在债务关系,也不定绑架罪而仅定非法拘禁罪的例子。例如,2007年12月,金某欲绑架陈某以向陈父勒索钱财,便以帮朋友索取债

6、务为名,纠集金x共同参与,承诺取得债务后给金X一定报酬。金X即纠集池某共同参与。三人共谋并预备作案后,将陈某骗至事先租赁的房屋内看管。期间,金某和池某先后两次拨打陈某父母的电话,以杀死陈某相威胁,向陈某父母索要赎金3亿韩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上述租赁房屋内将陈某救出。⑸(下文简称案例2。)对此案例,检察院指控金某犯绑架罪,金X、池某犯非法拘禁罪。法院认为,金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已构成绑架罪;金X以帮助金某索取债务为目的,纠集池某实施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两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相反,理论界有观点认为,

7、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侵害程度,对于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也可能成立绑架罪。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在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⑹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有时采纳这种观点,从而导致检察院和法院在定性意见上产生严重分歧。例如,2000年4月,黄某等传销人员将其上线的上线之夫邹某劫持,要求邹某给其妻蒋某打电话,赶紧拿6

8、万元来赎人。之后,在用手机与蒋某交涉交钱地点时,发现有公安人员跟踪而四散逃跑。经查,黄某等人是蒋X传销发展的下线,曾分别向蒋X交纳了出资款3900元,蒋X则是其堂妹蒋某传销发展的下线。⑺(下文简称案例3。)对此案例,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绑架罪。一审法院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重要区别,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否与被害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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