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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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论文内容摘要: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而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随着现代信用经济日益兴盛,分期付款方式广泛应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其巧妙的构思而倍受青睐,在各国得到长足发展。本文就有关这一制度内容的立法和学说加以比较研究,以期达到促使其完善发展的目的。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取回权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对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学者们目前侧重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形成了各自的学说。(一)从所有权转移角度分析:1、附停止条

2、件所有权转移说(1)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另外,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契约,还具有债权意义,具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合同,既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义务,买受人享有最终取得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2)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认为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附条件导致它的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既在所有权保留条件下,买受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故可取回标的物。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的合法性在于注意到了买受人地位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然而它与所有权保留制度创制的初

3、衷相违背,因为其本意为设定所有权转移条件,而非停止条件。2、部分所有权转移说,学者认为在保留所有权条件下,出卖人将标的物支付给买受人的同时,所有权的一部分也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处,从而形成双方共有一物的状态。这种部分所有权转移是随着价金的给付逐渐转移于买受人的。这种观点的缺陷更为明显。它与所有权保留直至买受人付清所有价金的要件不符,而且也没有任何理论支持和无任何实践操作的可能性。(二)从债的担保角度而言,主要流行以下几种观点:(1)特殊质押关系说,即通行的质押说,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获得所有权,而出卖人所得的是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并借以担保某未获清偿价金之债权。此

4、观点指出了所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功能,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与传统的质权理论相违背。依传统理论,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以作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转于之前,仍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却恰恰相反,使债权人保留所有权,债务人持有使用标的物。因此,特殊质押关系说与一般民法理论下违背,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2)担保物权说,此说认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保留了形式上的所有权,其最终目的仍是转移财产所有权。将所有权并不是希望自己将来获得实体的完全所有权,而是希望买方完全

5、不履行义务时,保留所在权的条款才会起作用,因此其目的是为限保障价金债权和某些特定权益的实现,从功能和效用看,具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从买受人方面看,其订立所有权保留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而他相信只要按约履行义务,就能最终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卖方应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得将其转移于第三人。并且由于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也无可能向第三人转移支付,因此买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物权担保。所以所有权保留为一种担保物权。(3)担保权益说。该学说认为标的物所有权早已在合同成立之际或交付占有之时,转移给买方。卖方所享有的是担保债权的权力,一经登记,

6、可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偿。有人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置所有权于不顾的思维方法,不能被尊重所有权的大陆法国家所接受。实际上,我们在讨论所有权的保留的法律性质进,更应关心它能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和效果。这种观点最明显的优点在于以下两点:(1)它深刻指出了所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功能,但并不是一种担保物权;(2)依照此观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不会受到限制。这就与传统的担保之置押、抵押相区别开来。因此,它依据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创制目的,兼顾了该制度运作的法律程序和实际权能,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认为其具有担保权益不夸大,也不贬低它的实际权能,因而具有很强的可取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

7、较晚,信用经济发展尚不充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还很有限,涉及这一制度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4条和《民通意见》司法解释第84条。《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出卖人。”《民通意见》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财产已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可见,我国所采纳的是所有权附条件转移说,但对于买受人的期待权,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

8、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虽然是对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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