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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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义

2、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及时、准确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

3、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实行学籍电子管理,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现代化。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有利于调

4、动儿童少年就学和社会各界助学、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含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改制学校、分校等,下同)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的,须在开学一周内由其监

5、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举办复读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小学应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中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要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义务教育阶段要逐渐向小班额过渡。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尽可能按标准班额(小学40至45人,初中46至50人)设置,小学班额最多不得超过50人,初中班额最多不得超过56人。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

6、,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均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

7、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休学证明帮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康复证明或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8、第四章辍学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第十七条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报告后两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学生强制返校。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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