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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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襄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襄樊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第三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的,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

2、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对法律、经济管理、商业

3、贸易、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工作。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负责办理案件的通知、记录等程序性事务。  第八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若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另

4、一方不愿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与申请方补签仲裁协议书或者向仲裁委员会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十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

5、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提出管辖异议时,仲裁委员会应作出书面决定。管辖异议的决定书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庭。决定书认为异议成立的,作撤案处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应: 

6、 提交仲裁申请书;  提交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预交仲裁费。  第十五条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7、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应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可以视为未申请。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

8、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提出该争议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仲裁委员会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第三人收到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副本后,如果有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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