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是擅权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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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失误是擅权的“怪胎”决策失误是擅权的“怪胎”  决策失误,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有违民意、有伤民主、有悖科学,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自身权限,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抑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大量事实表明,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远比装进个人腰包的要多得多,后果也要严重得多。  君不见,一个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数百上千万,就是天人共愤的大贪官,而主要领导大笔一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不仅动辄数以百千万、数以亿计,而且使一些“造福工程”“民生工程”变成了“面子工程”“长官工程”,甚或“烂尾工程”“短

2、命工程”。此类例子,俯拾皆是。如,计划从2010年至2014年底,投资180亿元的南京全城雨污分流工程,便是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在任期间,在既没召开过市民听证会讨论,也不听专家学者意见的情况下,极力主导、强行拍板的。这样的决策,不失误才怪呢。而此类由个别主官拍脑袋、想当然,不实际、逆民意的“工程”“项目”,并不少见。  近又有一例:云南省河口县耗资2.7亿元建成的“文化长廊”工程,刚刚3年,又要花3亿元拆除。寿命之短,匪夷所思;损失之大,谁人买单?这个名为“中国―东盟河口国际旅游文化景观长廊”的项目,2011年2月完工时,

3、曾被当地骄傲地誉为“边境明珠”。但该“长廊”2014年5月23日便开始拆迁,且拆迁补偿费,还高于当年的建设费用。  一个耗资如此巨大的工程,缘何这般短命?表面看,与当地“政策调整”有关――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河口县的“文化长廊”将被改造为城市公共空间和平台;实质上,则是彼时“当地主要领导”一意孤行的产物。据悉,2010年初,该项目一经提出,便遭到多名当地官员的反对。但在主要领导的力主之下,反对声丝毫不起作用,该项目有条不紊地推进着……(2014年6月20日《郑州晚报》)  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五花八门、林林

4、总总的决策失误,是“交学费”的话,那么,时下一些地方官员决策不科学、不民主、不合法现象,无疑是一种可怕的地方性“通病”。其病根是一言九鼎的长官意志、习以为常的长官定调。说白了,就是擅权的典型表现。  擅权决策,派生出来的是一个个“怪胎”,不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政府的公众形象。以上述“文化长廊”为例,当年修建的那笔巨资,由谁承担,不得而知,现在拆迁的费用,除开省、州两级拨款,河口县大约要承担2亿元。它比该县2013年地方财政总收入还要多2000万元。还有,“文化长廊”内的沿河商铺严重影响了景观,且铺设过密对环境卫

5、生的影响等问题,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单如此,决策失误,客观上还是对百姓的一种折腾。如此这般,政府形象能不受到影响?  时至今日,擅权决策的领导干部,何以大有人在?抛开背后是否另有所图――比如把工程交由自己的亲朋好友承建等――不说,“三不”无疑是助长擅权决策的“重要外因”:不追究领导责任――虽是主官一锤定音,但都经过“集体研究”,追究谁的责任呀;不赔偿经济损失――无论造成多大经济损失,从来不曾听说哪个领导干部要为决策失误买单;不影响个人仕途――除非擅权者违法犯罪、贪污受贿,否则,再大的决策失误,也不至于让其丢官,至多

6、来个异地继续为官。更有甚者,个别还因此得到变相升迁。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应当解决决策权‘入笼’问题。”这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此前不久在全国政协举行的“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座谈会上阐述的观点,笔者颇有同感。只有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严格规范、科学界定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权,建立健全合理完善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派生“怪胎”的擅权决策现象,才有望得到有效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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