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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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及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批准、授予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省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类,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等

2、教育类含普通高等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第四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基础教育类特等奖不超过40项、一等奖不超过120项、二等奖不超过240项;职业教育类特等奖不超过10项、一等奖不超过40项、二等奖不超过100项;高等教育类特等奖不超过40项、一等奖不超过120项、二等奖不超过24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

3、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本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省产生重要影响。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

4、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第六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中,特等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第八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

5、质技术条件保障者。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第九条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教学成果,由持有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高等教育类教学成果,由持有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十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填写《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网站上将所有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对经公示无

6、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第十一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和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类教学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分评委会负责相应类别教学成果奖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总评委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分评委会可根据本领域教学成果特点,设立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相关学科申请材料评议工作。第十二条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审。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

7、,下同)赞成,一等奖须有2/3以上赞成,特等奖须有3/4以上赞成。总评委会对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其中,对特等奖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须有总评委会到会委员2/3上赞成。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总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日。第十四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异

8、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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