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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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西交基[200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

2、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

3、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重条处、后勤处、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

4、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

5、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

6、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校园发展与规划部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

7、建工程立项申请,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或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基建

8、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或教育部审批。第三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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