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2)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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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复习上一次课我们学习了人身保险合同的哪几个标准条款?2张某2003年1月投保了保额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年缴保费2400元,受益人为张妻。其保单第六条规定:“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8年6月,张某旅游途中遇车祸死亡。张妻持保单索赔,保险公司发现,张某没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当期保险费,并已超过宽限期,根据保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案例分析3张妻认为,就算保单效

2、力自动停止,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现金价值1400元自动垫交其欠交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或者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见下式)。请问你赞成哪种观点?即:1400÷(2400÷12)=7,现金价值可垫交7个月,则合同应为有效;或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1400÷2400)=58333.33(元)4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条款内容: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缴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对于

3、此项垫缴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还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5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定期、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本条款的目的是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费垫缴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会减少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必须经过保单持有人的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自动”垫缴的条件: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足够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险费后,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现金返还减额缴清保险展期保

4、险7(1)现金返还即把保险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扣除退保手续费以后,做为退保金,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退保金=现金价值-未偿贷款本息-欠缴保费本息-解约费用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可以随时提出退保,停缴保险费,领取退保金。对于投保人提出的退保要求,保险人只能同意,无权审查其合理与否。8把原保险单改为减额缴清保险单,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是依据已经积存的现金价值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缴纳保险费。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现金价值做为趸缴保费,投保与原保险单责任相同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自停缴保险费起至原保单满期时止,保险金额则由趸缴保险费的数

5、额而定。(2)减额缴清保险9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缴纳保险费。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现金价值做为趸缴保费,投保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单相同,保险期限则由趸缴保险费的数额而定。(3)展期保险10我国《保险法》中,虽然未对现金价值作详细解释,但从很多条款中均体现出来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的精神,在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11保单贷款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或2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6、贷款金额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为限,通常为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如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通常为半年。12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在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或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这时的保险合同不能复效。1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14◇抵押和质押有什么不同?◇和银行贷款相比,保单贷款有何区别?◇你认为银行贷款利率和保单贷款利率哪个会高一些?课堂讨论15抵押与质押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

7、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16抵押与质押两者的区别:1、抵押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当中质权人既支配质押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17红利任选条款投保人如果购买了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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