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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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巴府发[2009]8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2、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为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四)坚持参保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实施,自求平衡,逐步实行市级统筹。第四条市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城镇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学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简称学生和儿童,下同);(二)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第三章基金

4、筹集及标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每人每年筹资110元。(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筹资。2009年度每人筹资270元。(三)学生和儿童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5、四)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巴中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八条政府补助标准:(一)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家庭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20元。(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家庭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四)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应由市本级和

6、县(区)财政补助的部分,按参保居民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除政府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初次参保缴费后,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可在次年1至6月补缴医疗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超过次年6月底,补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

7、服务机构组织参保。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下同)和门诊个人账户两部分。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8周岁以上非从业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门诊个人账户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元,超支自理,节余滚存使用。第十四条城镇居

8、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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