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东奥习题班讲义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东奥习题班讲义

ID:12438320

大小:9.76 MB

页数:253页

时间:2018-07-17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东奥习题班讲义_第1页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东奥习题班讲义_第2页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东奥习题班讲义_第3页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东奥习题班讲义_第4页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东奥习题班讲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东奥习题班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7年CPA经济法习题班第一单元合同法律制度一、考点综述【考点1】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考点2】免责条款的无效(2012年案例分析题)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考点3】多重买卖合同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

2、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253【考点4】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01年案例分析题)【考点5】无权处分(2014年案例分析题)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

3、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53【考点6】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

4、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考点7】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532.先履行抗辩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1)中止履行应当先

5、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考点8】代位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

6、的债权。【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2017年新增)【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2017年新增)2.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如

7、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3)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4)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53【考点9】撤销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