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修正条文对照表-中华民国银行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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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修正說明第一章  總則第 1 條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立銀行業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以促進銀行業務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守則。銀行業關於公司治理制度之建立,應依本守則辦理。第 1 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立銀行業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以促進銀行業務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守則。銀行業關於公司治理制度之建立,應依本守則辦理。本條未修正。第 2 條  銀行業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重視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經營管理能力、獲利能

2、力、資產流動性及風險敏感性外,應遵守下列原則: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二、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三、保障股東權益。四、強化董事會職能。五、發揮監察人功能。六、尊重利益相關者權益。七、提升資訊透明度。第 2 條  銀行業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重視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經營管理能力、獲利能力、資產流動性及風險敏感性外,應遵守下列原則:一、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二、保障股東權益。三、強化董事會職能。四、發揮監察人功能。五、尊重利益相關者權益。六、提升資訊透明度。參酌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ECD)於2

3、004所發表之公司治理準則六大原則,爰比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第一款。第二章  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第 3 條 銀行業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指定單位負責該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建立諮詢、協調、溝通系統,對各單位施以法規訓練,並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以確保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有效運行,並加強自律功能。第 3 條 銀行業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指定單位負責該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建立諮詢、協調、溝通系統,對各單位施以法規訓練,並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

4、行法令遵循事宜,以確保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有效運行,並加強自律功能。本條未修正。第 4 條第 4 條1.第1項未修正。20銀行業應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銀行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已選任獨立董事之銀行,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依證券交易法

5、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銀行業應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銀行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2.參考95年1月11日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第14-3條及第14-5條,爰比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增第2項。第 5 條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

6、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暨訂定相關業務之政策及作業程序。第 5 條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暨訂定相關業務之政策及作業程序。本條未修正。第 6 條為協助管理階層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期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銀行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銀行業應設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內部稽核業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第 6 條為協助管理階層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

7、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期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銀行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銀行業應設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內部稽核業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本條未修正。第 7 條 銀行業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促其確實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進而落實公司治理制度。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第 7 條 

8、銀行業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促其確實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進而落實公司治理制度。1.第1項未修正。2.參考95年1月11日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第14-5條規定,爰比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增第2項。20第 8 條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由各營業、財物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依主管機關所訂查核頻率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應指派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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