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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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概述自1992年以来,民事诉讼法的年均律考分值约为32分,仅次于合同法、刑法,事与刑事诉讼法并列第三。从题型分布看,兼重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其中每年的案例分析题为1至2道题,个题分值在7--9分之间。从历届试题分析,较为侧重的考点有:1、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2、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3、财产保全、先预执行;4、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5、起诉与受理;6、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7、上诉及二审程序;8、再审程序;9、调解;10、执行程序;11、涉外诉讼程序;12、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仲裁制度的关系。以

2、上12个项目,也基本上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该法试题的考点之广泛与分散程度由此可见一般。的确,《民事诉讼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内容非常庞杂,理论体系精深、知识点繁多无比,特殊性规定比比皆是,是令广大考生复习起来头疼头大,做起题来稀里糊涂,翻开书一看就会,合上书一头雾水的一大部分法。实际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不同程度上都有以上特点,这就更要求考生在复习该法法条时掌握相应的技巧,不能单凭力气去记。为此,我们在本章中采取以基本规定为线,将尽可能多的相关法条串在一起的办法来展开分析解读,以有助于克服程序性法条识记不便的弊病。需要特别交待的是,

3、除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我们在分析解读法典法条时已经科学、合理地将这些司法解释的相关重要法条融入进去,望读者注意。这些司法解释中较为重要的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经济审判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总是的解答》(以下简称《审理名誉权解答》。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判改革规定》。5、最

4、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问题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为便于读者查阅,我们分因篇来编写本部分。第一篇总则一、重点法条:第5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意思分解:以上几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几项基本原则,应当重点掌握: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区别(第5条第1款与第2款):(1)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民诉法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同样的待遇,既不优先,也不歧视。(2)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主体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3)律考中有试题让考生识别以上两原则的内容的,故

5、应对以上两个原则的含义有所了解。2、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第9条)。应注意:(1)一般情形下,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等少数诉讼中,调解才是必经程序:(2)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3、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13条)。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挽回起诉、上诉等。二、重点法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意思分解:1、掌握第15条的支持起诉制度;

6、支持起诉应具备三个要件:(1)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2)前提是法人、自然人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3)时机是受害的单位、个人不能、不也或者说不便起诉。另外,《劳动法》第30条规定企业工会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即是支持起诉原则的具体体现。2、掌握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调解的效力:群众性民间组织;调解无法律执行力。3、了解第17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变能、补充规定的程序(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三、重点法条:第19条。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2条。意思分解:关于级别管辖,律考以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重心。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7、应注意:1、了解《民诉意见》第1条关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界定。2、依《民诉意见》第2条,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专利纠纷案件;而海商、海事案件则专属海事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法院无管辖权。不要混淆: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重点法条:第22条。第23条。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17条。意思分解:有关地域管辖的考题,在每年律考中都会占到3--5分,可谓是不折不扣的重点。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也可谓是极尽庞杂,总加起来大约有几十个法条,

8、且都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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