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在司法活动中的利益衡量展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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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冲突在司法活动中的利益衡量展开内容摘要:权利冲突在现时代十分广泛和普遍,已成为司法审判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立法的滞后使得司法在解决这些权利冲突时“捉襟见肘”。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运用于实践,对于我国转型时期大量纠纷冲突的化解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实践,侧重利益衡量方法的立体分析和多角度展开,用一种更为直观、更易操作的分析模式,为法官的利益衡量判断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思路和方法。关键字:权利冲突利益衡量层次结构效益最大化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并且伴随着社会进步带来的利益调整、价值观念

2、交融碰撞而愈发频繁。一些冲突立法者已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预见并解决,但更多的权利冲突则面临法律上的空白。在现有立法“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当中,法官正在以各种方法在作出应对。权利冲突作为一种运行中的法律问题,很多都是在付诸司法时才被人们认识,对权利冲突的协调和衡平在本质上是一个司法层面的问题。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对发生冲突的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划定,以此来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最后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解决权利冲突、重新确定和明晰权利的边界的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官不断面对从社会推至其面前的利益评价、权衡

3、和选择,将个案中权利冲突解决和权利配置的过程昭示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以,在司法领域尽快确立一个处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利益衡平规则,已成为许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识。利益衡量理论作为法解释学的一种重要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考察的角度,一种法学研究范式,抑或说一种思维方法,具有相当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价值。可以说,利益衡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得到关注与重视。一、权利冲突的司法裁判界限权利冲突是指权利主体围绕着利益在权利实现和救济过程中引发的一种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一种状态,因法律未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

4、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权利冲突的本质是权利所包含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民法上之“利益”种类繁多,是否所有利益失衡的现象都需要进入司法层面进行调整?生活中发生的哪些权利是我们在权利冲突这个宏大概念中所要表达和思考的?许多学者都使用了权利冲突的概念,但是对于什么是权利冲突以及权利冲突现象存在的范围等问题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归根结底在于学者们对于权利冲突的界定缺乏一个共同的认识,导致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共同基点尚未达成。笔者认为,司法裁判所考量的权利冲突应有所界限,对

5、于不属于司法调整范畴的利益无须作出价值孰优孰劣的判断。权利冲突的现象首先应存在于合法权利的范围内,任何缺乏正当性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对于这一点,学者间多达成共识。从根本上说,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不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它本身就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性权利和合法性社会关系的侵犯,因此不宜称之为权利间的冲突。如果将其称之为“10权利冲突”,那么权利冲突现象必然大量存在,这种错误认识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观念进入到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层面,必定会导致公民对法制体系设计之合理性的怀疑。关于合法与非法的问题不是主观所能判

6、断的,其往往要等到一个权威的机构,比如一个法院做出一个判决才能清楚。各类权利在进入司法判断程序之前,尚不足以断定其性质。法官不应主观地将任何一种冲突排斥于司法救济之外,而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进行调查、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对于确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过法律制裁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受损的权益,不存在“权益衡量”的适用空间。权利从法理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应有的权利、习惯的权利、法定的权利、现实的权利 [1]。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将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其他权利。前者指法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和根据法律的精

7、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推导出来的推定权利,后者指道德权利和习俗权利等其他权利。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法学视野中权利冲突最为典型的,也是司法实践中涉及最多的一类权利冲突。这里的难点是,道德权利等其他权利属不属于权利冲突的一方或双方因素?即冲突一方道德利益能否进入司法裁判并在个案中获得法律的承认。有学者认为,“进入到现实的法律领域,尤其是进入到诉讼领域时,有法律意义的是法定的权利冲突。因为道德权利在本法定论之前,它仍然是处于在认识和道德的范畴。” [2]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按照这样一个逻辑,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

8、产生的一切新兴的权益关系都会被排除在既定法律体系之外而得不到调整,但这显然被历史的实证所否定。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渊源,许多具体的道德权利正是经过法律的确认上升为法定的权利。这个过程是法律自身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必不可少的。我们不能把法定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当作权利冲突的全部。除了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外,道德权利等其他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以及它们与法定权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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