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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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块调查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4

2、.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6.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6〕277号);7.县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灌政发〔2012〕57号);-11-8.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二、征收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三、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四、征收实施单位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五、征收范围征收

3、范围东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线,西至老324省道一线,南至小南堆,北至纬九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七、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八、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九、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执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11-(

4、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十、被征收房屋认定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含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及时公布调查认定结果。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手续办理情况、2009年时燕尾港镇人民政府录制的影像资料(以下简称2009年影像资料)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

5、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9年影像资料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铁皮房、彩钢瓦屋面的除外),可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09年影像资料-1

6、1-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9年影像资料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确权。(五)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认定、处理结果进行

7、评估。(2)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包括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2.产权调换(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方法同货币补偿。-11-(2)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市场评估价选择海滨新城安置区或者政府购置安置房进行调换。安置房房源具体见选房现场的楼盘展示牌。(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分区签约

8、、按区划片安置,在同一安置片区内,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4)选择产权调换的,“征一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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