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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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

2、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20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 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

3、普通危险品R1R2、R3C1。C2C3。C4M1M2。M3W1W2UG1居住用地R√√△×××××√△√2商业、金融业用地C2×√√△××√×√×√3行政办公C1×√√△××××√×√4教科文卫用地C3××△√××××√×√5工业用地M××××√√√×√△√6仓储用地W××××√△√√√△√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第八条20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

4、制小地块规划统一开发;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低于一公顷。第九条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2-2建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1.51.2-2.51.82.5-3.52.23.5-4.52.64.5以上3.0第十条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3分区高度(米)平地(5º以下)坡地(5º-15º)

5、坡地(15º-25º)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旧城区商业中心以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80-150(中央商务区)≤6.0≤18%60-80≤4.0≤20%50-60≤3.3≤20%40-50≤2.8≤22%30-40≤2.5≤24%2024-30≤2.2≤28%24米以下≤2.0≤30%新区60-80≤3.5≤18%≤3.2≤17%≤2.7≤16%50-60≤3.0≤20%≤2.7≤18%≤2.2≤16%40-50≤2.5≤22%≤2.2≤20%≤2.0≤18%30-40≤2.2≤22%≤1.8≤20%≤1.8≤20%24-30≤2.2≤24%≤1.6≤22%≤

6、1.6≤20%24米以下≤1.8≤30%≤1.6≤24%≤1.3≤20%16米以下≤1.5≤30%≤1.2≤24%≤0.6≤20%11米以下≤0.5≤10%≤0.3≤6%注: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1,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2,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3,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4,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下限值,中间高度对应的容量值采用内插法确定。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

7、控制值。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4、高度控制详附图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4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5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重工业≥0.5轻工业≥0.9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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