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医保医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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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规范医保就医诊疗行为,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医师服务协议》。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按照《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面履行服务协议。第二条自甲方为其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登记之日起,乙方方有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资质。第三条甲方对医保服务医师在协议期内实行积分制

2、管理,协议年度内医保服务医师个人总分为12分。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规范诊疗行为,诚信履行职责。乙方如有下列行为,甲方将给予相应扣分,对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为参保人开具药品违反北京市关于门诊开药量或出院带药量规定;2.对于非实名制就医的情况未予制止,或未严格执行代开药规定;3.违反医师回避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4.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收治入院,故意延长患者住院时间、分解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5.虚报药品、治疗项目和数量,或将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纳入医保基金申报;6.以参保人治疗为名开具药品

3、处方,串通参保人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7.分解收据,更改医疗保险处方或上传信息,如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项目更换为报销范围内项目,或将个人应部分负担项目更换为无负担项目等;8.检查、治疗、用药等超出医保目录限制或与病情、诊断不符;9.提供过度服务;10.将非急诊病人的费用按照急诊类别结算;11.对未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12.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医疗文书记录不完整;13.将自己的医生工作站系统权限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发生医疗保险费用;14.以费用控制为由拒绝、推诱参保人;15.其他违反医保、医政、药监、物价

4、等规定的行为,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第四条乙方的违规扣分按协议年度累计,每年4月1日清零。若累计扣分达8分,乙方需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累计扣分达12分,给予黄牌警告一次,黄牌警告无限期累计并记入医保服务医师诚信档案。黄牌警告一次,暂停乙方在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资格六个月,期间所涉及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黄牌警告两次,暂停乙方在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资格两年,期间所涉及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黄牌警告三次,永久取消乙方在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资格。第五条乙方有犯罪嫌疑的,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

5、条甲方应向受到违规处理的乙方下达书面通知,乙方有权在接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应认真对待乙方的申诉请求,调查分析后做出判定。第七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调整时,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修改本协议。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公章)(签名)(签章)所属定点医疗机构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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